第二次离婚诉讼要搜集的证据有:
2、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3、证明由一方抚养子女为宜的证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二、第二次起诉离婚需要什么证据
在进行第二次离婚诉讼时所必要提供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第一轮审判所得出的权威判决或是裁定至关重要。其次,对于证实双方情感破裂状况以及支撑离婚缘由的具体证据材料是必不可少的。再者,个人身份信息资料如身份证、结婚证件以及户口簿等副本也需提供完备。此外,关于抚养权与扶养能力的具体情况、抚养条件的详情和对婚姻财产、债务及其涉及到的当事人过错问题的相关证据也是必经的提交环节。例如,收入证明文件以及房产所有权证等皆在此列。
(一)证明当事人(原、被告)的诉讼主体资格的证据
1、证明原、被告是夫妻关系的证据,如结婚证、婚姻关系证明书、户口簿以及身份证。
3、证明被告下落不明的,应提交被告住所地或经常居住地村委会、居委会或公安机关的证明。
(二)证明婚姻关系破裂的证据
2、如涉及吸毒、赌博行为的,应提交居委会或村委会或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涉及行政处罚、刑事犯罪的,应提交有关处罚决定或判决书。
3、如涉及有重婚行为或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应提交上述行为相关的结婚证、子女出生证、居住证明、相片或居委会、村委会、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等证据。
4、因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引起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关于第二次申请离婚诉讼所需收集的证据,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需要提供充分确凿的证据来证实当事人(即原告和被告)享有诉讼的资格和权限;其次,需要向法庭展示能够证明婚姻关系已经彻底破裂的证据;再次,提供有利的证据以证明在婚姻存续期间,由某一方全权负责照顾和教育子女是最为适宜的选择;最后,需要提供完整的证据链,用以证明婚姻关系存在期间,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具体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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