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继承,是指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因为一种缘故尚未实际取得遗产而死亡或被宣告死亡,其应继承份额转由他的法定继承人继承。转继承有以下法律特征:
1、只要在转继承人死亡之后,遗产分割之前,继承人也相继死亡,才发生转继承;
2、只有继承人在前述时间内死亡而未实际取得遗产,而不是放弃继承权;
3、只能由继承人的法定继承人直接分割被继承人的遗产;
4、转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其被转继承人应得的遗产份额;
5、转继承人可以是被继承人的直系血亲,也可以是被继承人的其他合法继承人。
因此,第二顺序继承人也是存在转继承的。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五十二条,继承开始后,继承人于遗产分割前死亡,并没有放弃继承的,该继承人应当继承的遗产转给其继承人,但是遗嘱另有安排的除外。
二、第二顺序继承人有哪些?
关于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认定范围主要包括兄弟姐妹以及祖父母和外祖父母。这里所指的兄弟姐妹,不仅包括同父母所生的亲兄弟姐妹以及收养关系、或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而且无论性别均享有同等权利;
再者,祖父母和外祖父母通常被尊称为“爷爷”、“奶奶”、“姥爷”、“姥姥”。需要强调的是,第二顺序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在特定情况下须承担法定的抚养庇护责任。
《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在此需要明确的是,第二顺位继承人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存在着转继承的现象。所谓“转继承”,即继承人在被继承人离世后,遗产分配前,因为某种原因导致他们实际上未能实际获得遗产,甚至因此失去生命或被宣布为已故,那么他们应得的遗产份额将会转移给他们的法定继承人来继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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