哺乳期为一年,属于不满两周岁的情况。
在子女哺乳期内,任何一方提出离婚,抚养权原则上归女方所有,但特殊情况除外。
这里所说的特殊情况是指母亲放弃抚养权,或有不能抚养子女的客观原因,如:
患有严重的传染病、生活不能自理的残疾人、完全没有抚养子女的经济能力等。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
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
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哺乳期内离婚赔偿标准
在哺乳期间申请离婚之事宜中,若女方在争取对孩子的抚养权方面处于优势地位,男方则须负担一部分或全部的抚养费用。对于拥有稳定收入的家庭而言,若要承担抚养责任,他们每月需按照其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进行支付。但在特殊情况下,如男方经济状况发生变化等,该抚养费可适度上调或下调。需要指出的是,“哺乳期间”通常指从女方生产出子女后第10个月至满1年这段时期。依据现行法律法规,除非女方主动提出离婚请求,否则此时男方不能采取任何形式的离婚行动。倘男方在此期间执意提出离婚诉求,则可能面临法院不予采纳及认可的困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
(一)》第四十九条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哺乳期间视作不足两年的特定阶段。在此期间,若夫妇中有任意一方欲提出离婚诉讼请求,法庭将在一般情况下把抚养权判给担任母亲角色的一方,然而,某些特殊状况除外。此处所指的“特殊情况”通常涵盖了以下三种情形:母亲主动要求放弃抚养权;母亲因不可抗力而无法承担起抚养孩子的责任与义务,例如患有严重的传染性疾病或残疾导致生活难以自理等;以及父母双方均无足够的经济实力来承担抚养孩子的重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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