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诉讼撤诉能再起诉,不过不能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六十条规定:
人民法院裁定准许原告撤诉后,原告以同一事实和理由重新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立案。
准予撤诉的裁定确有错误,原告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应当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撤销原准予撤诉的裁定,重新对案件进行审理。
二、行政诉讼撤回起诉后还能再起诉吗
再次提起诉讼关于撤诉后能否重新起诉的问题,在不同类型的诉讼环节中分别存在差异性的规定,以下将详细说明:
1、民事诉讼方面:
(1)当原告经过撤诉或是人民法院根据原告意愿中介入该案的处理程序之后,且原告以相同诉讼请求再行提起诉讼时,法院需要对此类案件进行受理;
(2)在离婚案件这一特殊类别中,如果原告选择撤诉或者被视为撤诉的案件,如无任何新增状况或违法原因,六个月之内再次向法院提出诉讼的,那么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的相关规定,不得得到受理;
另外,如果案件已经作出了判决或调解的,且在维持收养关系上没有出现新的情况或理由,原告需在六个月之内再次提起诉讼的话,同样也不会得到法庭的受理。
2、刑事诉讼方面:
(1)在公诉案件方面,对于尚未发布判决结果之前,人民检察院因某些原因要求撤回起诉的情况,法院需要对其撤回起诉的理由进行仔细审查,并在做出决定之前做出是否给予准许的裁决。
根据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当法院裁定同意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案件,如果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并无新的事实和证据,检察院再次提起诉讼的,法院有权拒绝受理;
(2)至于自诉案件类别,除了因证据不足导致撤诉之外,其他的撤诉案件,例如由于同一事实再次提起诉讼的事例,如原告选择撤诉,法院将不再对其相关案件进行受理。
3、行政诉讼方面:
(1)如果法院决定批准原告撤诉,但原告在随后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诉讼请求的,法院将不再受理这类案件。若法院先前准许撤诉的裁定无疑出现错误,而原告提出有关于此的申请再审,那么法院应当运用审判监督程序予以废止原先准许撤诉的裁定,然后对案件重新举行审理;
(2)另一方面,如果原告未能按时缴纳案件受理费用,并且没有提出延迟、降价、豁免的申请,或者其提出的申请未经批准,那么将视为自动撤诉处理。在这样的情况下,如果原告在法定时效结束前再次提出诉讼,并能够依法支付诉讼费用的,那么法院应当对类似案件重新予以受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起诉,分别情形,予以处理:
(一)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属于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告知原告提起行政诉讼;
(二)依照法律规定,双方当事人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不得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告知原告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三)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由其他机关处理的争议,告知原告向有关机关申请解决;
(四)对不属于本院管辖的案件,告知原告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五)对判决、裁定、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申请再审,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
(六)依照法律规定,在一定期限内不得起诉的案件,在不得起诉的期限内起诉的,不予受理;
(七)判决不准离婚和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判决、调解维持收养关系的案件,没有新情况、新理由,原告在六个月内又起诉的,不予受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之相关司法解释第六十条款的规定,若人民法院批准原告诉讼撤诉申请之后,如果原告再次主张相同事实与理由提起诉讼的,则人民法院将不再予以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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