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务派遣工派遣单位是用人单位,应当由派遣单位缴纳,劳动者个人承担社会保险费和公积金,有派遣单位在工资中代扣代缴。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
二、劳务派遣人员提前解除合同会有哪些后果
1.若劳务派遣企业选择提前结束与员工所签署的合同关系,如在双方协商的前提下进行解除手续办理,则需根据员工在该岗位上工作的年限为其提供一个月的薪酬作为赔偿;反之,如存在违法解约行为,则应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向员工支付双倍的经济补偿金作为赔偿。
2.对于希望终止合同的劳务派遣员工而言,在提交辞呈前,务必提前三十日向派遣单位或实际用人单位发出书面通知。在此情况下,员工无需承担向公司支付赔偿的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
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关于劳务派遣工作者的社会保险问题,其法定缴纳责任归属劳务派遣服务提供方。作为用人单位,劳务派遣公司负责为派遣员工统一缴纳社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然而,员工需自行承担社会保险费用及住房公积金部分,这部分费用将由派遣公司在员工薪资中进行代扣并代为缴纳。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用人单位应在员工开始工作后的第30个工作日内,为该员工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社会保险登记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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