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证丢失后补办需要双方到场吗
若您的离婚证不幸遗失,为确保后续程序能顺利进行,并不需要两位当事人共同到场进行补充申报。
只要损毁方当事人亲自前往当地民政局便可完成补办手续。
当面临类似状况时,当事人只需携带户口簿与个人身份证明前往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您本人长期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补领申请。
税务机关会通过调查核实当事人婚姻登记信息的真实性,如果没有问题,将会为您发放新的结婚证或离婚证。
1.申请流程:
请当事人手持户口簿及身份证,并结伴抵达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构或是任一方当事人的常住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一起提交补领申请;
2.审核过程:
民政部门接收到申请资料后,将立即检查户口本、身份证、照片以及其他证明文件,确保所有信息准确无误;
3.身份确认:
待上述步骤审核完毕之后,双方需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签署姓名并盖上指纹;
4.档案登记:
此时工作人员将书写《补领结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完成登记编号并予以打印离婚证;
5.颁发证件:
在全部手续办理完毕后,相关资料将被妥善保存至档案室。
在此基础之上,民政部当场向双方颁发新的离婚证书。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七条
结婚证、离婚证遗失或者损毁的,当事人可以持户口簿、身份证向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或者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的婚姻登记档案进行查证,确认属实的,应当为当事人补发结婚证、离婚证。
二、离婚证丢失可以办结婚证吗
在领誓婚姻证书的过程中,若离婚证书已然遗失或损坏,虽然仍可实现领取结婚证书的愿望,但这需要提供关于无配偶状况的有效证明,或是要求进行遗失证件的补办手续。当结婚证书以及离婚证书出现遗失或受损的情况时,身为当事人的你便有权携带手头必需的户口簿和个人身份信息前往原办理过婚姻登记手续的部门,又或者是选择前往对方当事人经常居住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补办申请。
《民法典》第一千零四十九条
要求结婚的男女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完成结婚登记,即确立婚姻关系。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
在遗失离婚证的情况下,不需要经过夫妻双方的同时在场,只需由证书破损的一方向原来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婚姻登记机关或者其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户口本以及本人身份证明文件即可进行补办。在携带好所需的证件材料之后,申请人将按照以下流程进行操作:首先是对个人信息进行严格的审核;其次是认真填写声明书;接着是进行档案登记工作;最后是领取新的离婚证。在民政部门确认所有信息无误后,会立即为申请人发放离婚证,并且将相关的资料进行归档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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