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前买的房子是否属于婚前财产
众所周知,除非另有约定,婚前财产并不属于伴侣间的共同财产。
根据我国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文规定,一方在结婚之前所购买、自行支付全额房款且持有所有权的房屋,理所当然地归为其个人财产范畴,而非伴侣之间的共同财产。
一方父母或者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产,例如由一方父母为子女购置的房屋,若产权登记在出资方子女的名下,便可视作仅针对其子女进行的单方面赠与行为,此类型房屋应该被明确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
然而,如若产权证上的名字同时包括了夫妻二人,则等同于赠送给伴侣双方的贵重礼物,因此,此类房产可被鉴定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
另外一种常见情况便是由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屋,如若产权登记在其中一方子女的名下,那我们可以合理推测这是两位家长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共同为子女购置的房产,理所应当地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二、婚前买的房子判给对方怎么办
若依据现行法律条款,判断该房产在结婚前已经购买则被视为购买者本人的私有财产,那么您就必须严格遵循司法裁决的结果。具体而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第一千零六十三条规定,婚前财产应视为人个所独有的全部财产。倘若您对这一裁决持有异议,您有权依照法定程序提出上诉。
然而,在实践操作过程中,若该房产确实是在结婚前购买并且不存在任何共同投资、共同还款等可能影响所有权归属的因素,那么通常会被认定为购买者本人的私有财产。假如法院最终裁定将该房产判归对方所有,那么您可能需要按照裁决的要求完成相关的房屋产权转让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三)遗嘱或者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根据中国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在结婚之前,由某一方以全部资金购买,并且所有权完全归属该方的房产,将被认定为该方的个人财产;同样地,如果某一方的父母选择单独向他们的子女赠送房产,且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子女的名下,那么这将被视为单方面的赠予行为,属于子女的个人财产;然而,如果在房产的所有权证书上同时出现了夫妻双方的姓名,那么这将被视为对双方的赠予,因此该房产也将成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最后,当夫妻双方的父母都参与了购房出资时,不论该房产的所有权登记在任何一方的名下,通常情况下都会按照各自的出资比例来计算,被视为夫妻双方共同购置的房产,从而归属于夫妻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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