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离婚诉讼的过程中,我们有必要依据法律规定来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科学合理的分割处理。
具体而言,以下内容可参考:
第一,关于夫妻共同财产,应该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实施均等分割。
换言之,在这种情况下,夫妻共同财产总的来说尽量做到均等分割;
然而,由于生产和生活的实际需求以及财产来源等多方面因素,在实际处理过程中又可能存在一定的差异。
对于专用于个体用途的物品,通常会直接赋予其个体拥有权。
第二,当夫妻因生活地域不同而导致财产管理和使用分离时,如果这些被分开管理、使用的共同财产在分割处理时能够各归其主,那么将会更好。
但如果所涉及到的财产差异极其巨大,那么获得较多财产的一方需要用与其所占财产相同金额的货物来补偿另一方。
第三,假如一方凭借夫妻共同财产和其他人联合经营,那么入伙的财产可以全部归属该一方所有,但获得这笔入伙财产的一方必须向另一方支付同等于一半价值的现金作为赔偿。
第四,针对夫妻共同经营且没有现实收益的养殖、种植产业等,在离婚时我们要从促进生产发展、保障经营管理的角度出发,实施合理分割或估价处理。
第五,对于夫妻双方婚前一方所持有的房产进行修葺、装修甚至拆除重建,如果在离婚时并未改变所有权权益,那么增值部分中属于另一方应得的那部分,应该由房产的拥有者以折扣价格补偿给另一方。
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包括:
(1)共同收入,如夫妻双方的薪水、奖金;
(2)生产经营产生的利润;
(3)知识产权的收益: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实际取得或者明确可以取得的物质奖励;
(4)来自继承或赠与的财富;
(5)退伍费、自主择业费等一次性费用,按照婚姻持续年限乘以年均收益的标准计算;
(6)因为个人财产投资所取得的回报;
(7)男女双方在现实生活中所获得的或者应该得到的住房补贴等福利;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受到人身损害获得的赔偿或者补偿;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在离婚诉讼的法律程序中,关于夫妻双方共同财产的分配,应秉持公平、公正以及公允的原则进行均等分割;在某些特殊情形下,例如专有物品须归属个人所有、异地财产应各自归属于原主或者可以通过计算适当的补偿予以解决。对于涉及到经营活动的合伙财产以及相应的赔偿问题的处理原则,应以维护生产发展为主要考量。与此同时,如果涉及到畜牧业和种植业的资产归属及赔偿事项,则需优先注重生产利益的推动和保护。在共同财产的范畴内,这其中包括了基本的工资福利、生产业务利润,乃至著作权和专利权所带来的收益,同时也涵盖了继承赠予的法定财物、一次性费用收益、投资回报率以及住房补贴以及退休金等方面。此外,在处理不参与婚前购买房产但经历了增值过程的财产时,需要充分考虑到原有权益的因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