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抑郁症患者离婚,孩子该如何安置
对于患有抑郁症而离婚的父母而言,他们在争夺孩子抚养权的过程中,孩子的年龄与疾病程度将被慎重考虑并赋予关键性的权重。
针对未满两岁的子女,法律通常维持他们的权益,即应当判归女方,除非女方的抑郁症严重程度已经影响到了与子女共同生活的适宜度;
在此情况下,男方则会被授予孩子的抚养权。
对于年满两岁的子女而言,若母患有抑郁症且这可能对子女的健康产生负面效应,那么法庭将会优先考虑非抑郁一方作为孩子的监护人。
在通常情况下,受到父母离婚影响的家庭还会面临抚养权与抚养费的具体问题。
抚养权是一种基于父母与其未成年子女之间的人身关系所衍生出的身份权利,父母对尚未成年的子女负有抚养、教育及保护的责任。
此种对子女的抚养义务是无条件的,除了法律作出特别规定之外,父母必须承担起未成年子女的生活和教育以及医疗等方面的育儿责任。
关于抚养费问题,当父母离婚之后,其中,如有任何一方未能亲自抚养子女,则该方需承担适当地子或全部的子女生活费、教育支出以及医药费用等相关费用。
抚养费的额度,应以满足子女的现实需求为出发点,根据双亲的负担能力以及所在地方的实际生活水准进行合理的评估和制定。
关于当事人应支付的抚养费用额和交付形式,双方应先自行协商解决。
若协商不能达成共识,则由民事审判机关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判决。
无论是父母中的哪一方,都应对子女所应负担的抚养费数额和支付方式做出明确约定。
如遇特殊情况,其抚养费数额或支付方法可做相应的调整。
父母有稳定收入者,抚养费通常可根据其每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之间的比例予以支付。
如负担两人以上子女之抚养费,比例可以适度提高,但一般不应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缺乏稳定收入的父母,抚养费应该以此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的平均收入为准,参照上述比例进行计算,以保障子女能够得到合适的抚养。
若发生特殊情况,应依实际情况提高或降低此前述比例。
抚养费应该按时支付,有条件者也可以选择一次性给付,同时,若某一方失去了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时,那么他/她用以抵押的财物便可以折抵为子女所需抚养费。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父母与子女间的关系,不因父母离婚而消除。离婚后,子女无论由父或者母直接抚养,仍是父母双方的子女。
离婚后,父母对于子女仍有抚养、教育、保护的权利和义务。
离婚后,不满两周岁的子女,以由母亲直接抚养为原则。已满两周岁的子女,父母双方对抚养问题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双方的具体情况,按照最有利于未成年子女的原则判决。子女已满八周岁的,应当尊重其真实意愿。
二、抑郁症患者可以取保候审吗
抑郁症患者能否获得审前取保候审,主要取决于他们的病况是否会干扰刑事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对于具备以下几种情况之一的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法院、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有权批准其取保候审:
(2)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通过取保候审不会引发社会危害性的;
(3)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通过取保候审也不会产生社会危害性的;
(4)在羁押期限届满后,案件仍未审理完毕,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面临父亲与母亲因抑郁症而争夺儿童抚养权的问题时,子女的年纪以及病情的严重性将起到关键性的影响。一般来说,对于两周岁以下的儿童,由于他们尚处于哺乳期或是较小的年纪,会倾向于将其判决给母亲,除非母亲的抑郁症状况已经严重到了影响到照顾孩子的程度。而对于两周岁及以上的未成年人来讲,法官则需要同时考虑非抑郁症患者的一方,以决定最后的抚养权归属。抚养权是指父母对子女具有承担抚养、教育和保护的法律责任,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之后,必须按照相关规定支付子女抚养费用。对于这个费用的数额,通常根据家长们各自的经济负担能力以及生活水平进行评估,如果未能达成共识,则由法院进行最终的判断和裁定。如果大人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他/她需要支付的费用应当相当于每月收入的20%-30%。如果父母一方需要抚养多名子女的话,那么这个比例还将会有所提升,最高可以达到总收入的50%。然而,若是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那么就需要根据他们每年的收入或者是参考行业的平均工资来计算抚养费的数额了。支付子女抚养费应当按时履行,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之下,例如经济情况变化较大,或许可以适当进行调整。此外,抚养费用也可以通过资产抵押的方式用来冲抵。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