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针对网络信息犯罪(即帮信罪)以及窝藏、转移、隐瞒毒品、枪支(即陷匿隐瞒罪)这两种刑事犯罪进行法律论证时,一项关键性问题在于如何根据特殊的犯罪情境来选择适用何种法条。
以下我们将从两个方面进行深入解析:
首先,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收款代码等工具,不仅被上游犯罪分子用于开展其预谋已久的违法活动,而且还被用来洗刷犯罪所得资金,那么,从行为人本人角度出发,他应具有一个全面性的犯罪意图,而在这个过程中,他所实施的仅仅是提供这些工具的行为,形成了以提供为核心,同时涉及多种罪名的独特情况——这被视为一种常见的罪数形态称为“一行为触犯数罪名”。
在此种情况下,由于行为人仅有主观上的概括性故意,且仅实施了一个具体的行为来达到此目的,因此应当视为一罪,并选择最严苛的罪名对此案进行定罪量刑。
其次,如果行为人所提供的银行账户或者收款代码在犯罪行为实现之前已经投入使用并起到了关键作用,并且,在既遂后,行为人还遵照上游犯罪分子的指示,反复进行资金转移或者线下提取现金等行为。
此时,我们认为,行为人先前的提供银行账号和收款代码的行为属于帮信罪范畴,然而,后续的反复资金转移及线下取现等行为则被视为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以及犯罪所得收益罪行——这两个行为之间尽管相互影响,但依然保持各自的独立性。
因此,此类案件应当对帮信罪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二、帮信罪与掩饰罪哪个重
在法律条文层面上,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被视为更为严重的犯罪行为。
依据现行规定,对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的最重量刑可达七年之久,相比之下,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最高量刑仅为三年。这两种犯罪行为在主观明知程度及要求、犯罪状态以及证据证明标准等方面存在显著差异,从而导致其严重性有所区别。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在互联网时代的各类刑事犯罪案件中,行为人一旦为上游罪犯提供了作案工具或辅助手段,就有可能面临“一次性实施多项犯罪”的指控。然而在这个过程中,如果行为人主观意图在于协助上游罪犯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仅仅视为提供帮助和便利,那么其将根据案件涉案性质最高的一个罪名予以定罪量刑。然而,如果行为人知晓其所提供的账号早已被用于犯罪活动,并且在犯罪行为发生之后仍然积极参与并协助资金的转移,那么他的前一行为将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而后续行为则构成了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在这一特殊情况下,应当对上述两项罪行进行数罪并罚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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