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离婚财产的分割依据是
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先由双方协商解决;
如果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法院再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离婚财产的分割原则是什么
关于如何进行夫妻间财产的分割处理,不论是当事人之间的自主协商,还是由司法机关作出的最终裁决,都需要遵循以下六项基本原则:
(一)贯彻男女平等原则,保障每一位婚姻关系中的各主体都享有同等的权利,对于共同财产所给予的分割以及共同所负有的债务偿还责任,应该秉持公正公平的态度。
(二)保护包括妇女群体和儿童在内的弱势群体,在分配夫妻共有财产的过程中,必须要充分考虑对未成年子女及女性权益的特殊照顾。
(三)恰如其分地照顾到那些在离婚案件中被无端指责方的权益,若有一方蓄意重婚、通奸、虐待或者伤害配偶及其家庭成员等恶劣行径,在夫妻共同财产的划分中,应对这些无辜的受害方加以特别关注,确保他们切身的基本生活需求得到满足。
(四)尊重并遵从当事人自身的真实意愿,因为他们才是财产归属的真正决定者。在一方主动选择放弃全部或部分财产权时,只要这种行为不至于侵犯国家、集体、社会及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就应该予以理解和认可。
(五)既要利于生产也得便于生活,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兼顾财产的实际用途,使其能够在经过重新分配之后,继续发挥有效的作用。
(六)绝不可损害国家、集体及第三方的合法权益,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处理的过程中,任何人都不应将国家、集体及第三人所有的财产据为己有,亦不可将任何家庭财产或其他家庭成员的个人财产扣除出去,更不可以将违禁所得纳入分配范围之内。要按照以上所述的基本原则,谨慎妥善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夫或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第一千零八十九条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条离婚时,如一方生活困难,另一方应从其住房等个人财产中给予适当帮助。具体办法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第一千零九十二条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通常情况下,婚前个人财产依法归属个人所有,而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则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公平分割。在对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配的过程中,首先应尊重并体现双方协商解决问题的意愿;若无法达成调解协议,法院将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考虑充分保护未成年子女利益、维护女性合法权益以及照顾到无过错方利益等因素,作出公正合理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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