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无论是离婚前还是离婚后,若共有房产遭遇拆迁,那么夫妻双方均有权利享受到相应的补偿权益。
然而,具体的补偿方式和份额,则需视不同情况而定。
如果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认定为仅属夫妻中的某一方所有,那么在此次拆迁过程中所产生的补偿款项,对方并没有合法的权益依据来获取这些利益。
反之,当房产被确认为是夫妻共有的,那么在拆迁过程中,造成的差额补偿费用应由拥有该房产的所有权者,向其配偶给予适当的补偿款项。
另外,若房产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认定为属于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那么在拆迁时所产生的补偿费用,就需要也应当按照各自50%的比例进行分配。
当然,如若该房产在婚后才得以扩建或增加附属设施等形式进行改良的增值部分,那么在拆迁补偿费用中,对于这一部分的增值利益,夫妻各方应该平均分享。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离婚后还能签补充协议吗
在经过正式的协议离婚程序之后,夫妻双方仍然可以另行签署补充协议。
首先,夫妻双方务必以书面形式签订离婚协议,离婚协议中需明确记载双方均同意离婚这一真实意愿,同时详细陈述有关孩子抚养权归属、财产分配以及共同债务责任承担等事宜。
接下来,夫妻二人需要向司法部门提出离婚申请,并在等待一个月的审批时间过后,便可在相关机构领取相应的离婚证书。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根据中国大陆地区现行有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无论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终止后,夫妻共有之房屋面临拆迁之际,双方当事人皆享有相关权益。关于房产所有权的归属问题直接影响着补偿方式的选择:若是属于个人财产的房产,其配偶将无法分享任何补偿;而对于共同所有的房产,则应按照50%的比例进行分配。若该房产的价值增长部分是在婚后通过改良实现的,那么增值所带来的利益也应当由夫妻双方平均分配。至于具体的补偿份额,则需要依据房产所有权以及增值状况来加以确定。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