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公司对外担保效力法律依据是什么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根据《公司法》第十六条:
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者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
公司章程对投资或者担保的总额及单项投资或者担保的数额有限额规定的,不得超过规定的限额。公司为公司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必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
前款规定的股东或者受前款规定的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前款规定事项的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二、公司对外担保的条件
在涉及对外担保方面,股份有限公司并不必然需要经过股东大会进行决议,董事会亦可独立作出决策。
然而,在此过程中担保的额度仍须依据公司章程中的详细规定来确定,国家相关法律并未对这一问题设定强制性的规定。相较之下,针对公司向内部成员提供担保行为,则必须遵循现行法规的规定,经由股东大会通过投票表决后方可实施。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三条
机关法人不得为保证人,但是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以公益为目的的非营利法人、非法人组织不得为保证人。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之第十六条明确阐明:在公司运作过程中,如需对旗下子公司或关联企业实行资本性投资,或是提供担保承诺,应严格按照公司内部制定的“公司章程”所订立的相关规定行事。对于具体的投资规模或担保金额,公司应当遵循章程中的限定标准,不可越界行事。而若有合同条款将公司对外担保的权限,直接授予给股东或是实际控制人的,须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通过表决方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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