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自诉案件包括哪些类型的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包含以下几种类型的案件:
(1)需要告知后才能由法院审判处理的案件;
以及(3)受害者拥有充分证据确认被告对其人身或财产权益的侵犯行为应受到严格谴责,然而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却没有采取必要的措施对该被告人进行法律追究的案件。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二、自诉案件包括哪些案件
作为公诉案件的对立面,自诉案件自然地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焦点。这个名词简单来说,就是由自诉人亲自提起诉讼的案件。在中国境内,自诉案件涵盖了只有在形式上符合法律规定,并且不需要进行调查取证的轻微刑事案件,比如一般的伤害案件、公然侮辱他人、诽谤他人案件、拒不履行法院决策案件、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件、重婚案件、破坏军婚案件、虐待案件、遗弃事件等等。
然而,我们必须清楚认识到,自诉案件并不等同于所有的告诉才处理案件,因为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只是其中的一部分。其涵盖范围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首先,是由告诉才处理的案件,这类情形主要集中在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中规定的诸如侮辱、诽谤、暴力干涉婚姻自由、虐待以及侵占这几项案件。对于这类案件,除非被害者或者在被害者由于受到强制或恐吓而无法告诉的情况下,否则只有人民检察院或者被害者近亲提起控告,人民法院才能予以审理;
其次,是被害人有证据能够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涵盖了故意伤害(轻伤)案件、重婚案件、遗弃案件、妨碍通信自由案件、非法侵入他人住宅案件,以及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件(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性质的除外)、侵犯案件(具有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性质的除外)等;
最后,是被害人持有充分证据证明对被告人身损害或者财产损失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未行使其应有的职权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条
自诉案件包括下列案件:
(一)告诉才处理的案件;
(二)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不予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案件。
自诉案件主要涵盖了以下三个方面:第一类为必须在告知相关当事人之后方可由法院进行审理的案件;第二类则为受害人手中拥有无可辩驳的直接证据支持的轻微刑事犯罪案件;最后一类即为尽管受害人提供了确切无误的证据,涉案行为构成严重侵犯人身或者财产权益,然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构并没有积极介入追究责任的案件。在这些范畴之内的案件,我们十分重视受害人的主动提起诉讼的权力以及他们在促进整个司法程序公正性中所发挥的重要补充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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