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患有梅毒并且已然治愈的当事人在缔结婚姻关系时是否应当向对方披露此情况,这涉及到“骗婚”问题。
若有人为了获取他人财产而采取虚假婚姻的形式进行诈骗,欺瞒真相,最终窃取了财物后逃离现场,这种行为被称之为“婚姻诈骗”或是更加严重的“骗婚”行为。
倘若这类欺诈活动的涉案金额较高,则可能构成刑事犯罪,应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并积极协助案件调查取证工作,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针对个人健康状况,尤其是患有重大疾病的人,在决定与他人建立正式婚姻关系之前,有必要将自身的健康问题坦诚相告。
若故意对伴侣有所隐瞒或误导,则另一方有权根据相关法律条款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婚姻无效。
申请撤销婚姻的时间限制为自知悉或理应有权利知悉可要求撤销婚姻的事宜之日起算,不得少过一年。
倘若当事人已在婚前成功根治了梅毒病患,那么他/她无需再向伴侣透露相关信息。
《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
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二、梅毒治愈后隐瞒结婚可以离婚吗
无论是何种情况之下的婚姻关系隐情,皆非判别是否应允离婚的充分依据。在我国法律框架下,法院对于离婚纠纷的处理,首先必须严格贯彻调解这一原则,若感情基础已荡然无存,且调解无力恢回,在不得已之时才得作出离婚裁判。具体而言,具有以下诸项情形之一者,若调解失效,法庭当作出离婚裁决:
(2)若是在婚姻中施行家庭暴力的行为,或是有对亲人进行虐待、遗弃的表现者;
(3)如果有频繁聚众赌博、沉迷嗜毒等严重不良习惯者;
(4)如两性感情极不合谐,导致分居两年以上者;以及(5)除上述诸多因素之外,如有引发夫妇之间无法弥补裂痕之其他原因。倘若某方被诊断为失踪多年者,则其同伴一旦发起离婚诉讼,应当获得法院的准许离婚。倘若法院裁定驳回了离婚请求,但此后双方在此基础上继续维持分居长达一年后,若其中一方再度提出离婚诉讼,与前面情况相同,同样应该得到法律允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关于梅毒治愈者在结婚前是否需要向配偶透露其病史的问题,我们认为这并非必要之举,除非存在故意隐瞒真相并以此手段骗取对方财产的情况。在此种情况下,这种行为便构成了婚姻诈骗或者说骗婚行为,是可能被认定为违法犯罪的行为。然而,如果涉及到对配偶进行欺诈以及对重大疾病的刻意隐瞒等行为,那么受害人则有权利请求法院宣告婚姻无效或者予以撤销,并且必须在知晓相关事实后的一年之内提出申请。若患者已经完全康复,那么他们就没有义务去公开披露这些信息,但是任何具有欺骗性质的行为都将会面临法律的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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