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通常包含哪三个阶段
关于保证诉讼嫌疑人权利的取保候审措施,通常而言,可分为三个主要阶段进行探讨和实施。
首先是在侦查阶段,这包括了公安机关对普通刑事案件以及检察机关对应职犯罪案件展开的侦查工作中,都可以考虑适用该项措施。
在此期间,取保候审的申请需要向负责调查的公安机关提交。
其次是在审查起诉阶段,即检察院对涉嫌犯罪者材料进行整理与审查的阶段。
在这个环节里,同样可以申请采用保证诉讼嫌疑人权利的取保候审措施。
在这种情况下,申请人需向检察院提交相关申请。
最后一个重要阶段是在审判阶段,即面对法庭审理做出判决的阶段。
在此期间,无论是涉及到证据不足导致滞留拘留所或因为工作期限已满而产生的超期羁押问题等,均可能成为采纳取保候审举措的重要原因。
这时候,申请人就需要向代表司法公正的法院提出书面申请。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取保候审通知结案是谁通知
这是由公安机关通告的事项。在涉及到刑事犯罪的案件中,公安机关将完成所有必要的调查工作以结束侦查程序;而对于属于行政违法案件的情况下,则意味着案件已经进入了处理完毕阶段。无论是哪一种类型的案件,当达到完结条件之时,警察或相关机构都会向案件当事方发出通知。如果需要解除取保候审措施,那么由做出取保候审决定的机关制定相应的解除取保候审决定书和通知书,然后将其送交至负责执行该项措施的公安机关。负责执行的公安机关将会依据决定书的内容,迅速地解除取保候审措施,并且通知被取保候审人、保证人和其他相关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取保候审乃一种旨在维护诉讼当事人权利的程序机制,其适用范围贯穿于侦查、审查起诉以及审判三大环节。其中,侦查环节中,由公安机关负责接受当事人提出的取保候审申请;审查起诉阶段,申请人需要将相关材料递交至检察机关进行审核;至于审判阶段,若出现证据不足或者超期羁押等情况,当事人可以通过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的方式,来确保自身在法律程序中的基本权益得以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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