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集资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都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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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依据法律规定,清退集资款的资金来源多元,主要包括非法集资活动的剩余资金、收益及转化资产收益、经济利益(包括非法所得、隐匿转移资金、广告代言等费用)、非法集资人员及相关人员的经济利益,以及可利用的其他各类资产,旨在最大限度保障受害者的权益。
非法集资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都包括哪些

一、非法集资清退集资资金的来源都包括哪些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清退集资款的资金来源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用于非法集资活动的剩余资金;

二是这些资金所产生的收益或转化为其他形式资产所产生的收益;

三是从非法集资活动中所获取的经济利益;

四是非法集资人及其股东、实际控制者、董事会成员监事会主席以及高层管理人员及其他重要相关成员所获的经济利益;

五是由非法集资人隐匿、转移的资金或相关资产;

六是来自于在非法集资活动中所获得的广告费用、代言费用、代理费用、好处费用、回扣佣金、提成等一系列经济利益;

七是可作为清退集资款用途的其他各类资产。

《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条例》第二十二条

处置非法集资牵头部门对涉嫌非法集资行为组织调查,有权要求暂停集资行为,通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暂停为涉嫌非法集资的有关单位办理设立、变更或者注销登记

二、非法集资清退比例计算公式是什么

关于非法集资的返还比例的计算方法为:

首先依照以下公式来精准计算返款比例(即返回资金占总集资额的百分比):返款比例=已实际返款总额与追缴及变现资金总额之和÷原有集资总额×100%;在此基础上,我们便可准确推断出每个人应得的返还金额;具体数额的计算方式如下:某个人返还金额=其参与集资的金额×返还比例-已实际获得的返还金额。接下来,通过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发行的存折服务,配合各级地方政府的有力推动,从而顺利完成针对集资群众的清算与返还付款业务,全面完成此项案件处理的各项任务。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十六条

因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形成的债权债务,由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机构负责清理清退。

《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二十条

债权债务清理清退后,有剩余非法财物的,予以没收,就地上缴中央金库。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清退集资款的资金来源呈现多元化特征,主要涵盖了以下几个方面:首先是非法集资活动所产生的剩余资金;其次是通过收益和资产转化所获得的收益;再次是经济利益,这其中包括了非法所得、隐匿转移资金、广告代言等各项费用;此外,还包括了非法集资参与者及其关联人员的经济利益;最后,还可以利用各种类型的其他资产来实现清退集资款的目的,以期在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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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对于非法集资的特点包括哪些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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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通过发行有价证券、会员卡或债务凭证等形式吸收资金。比较常见的是:以发行或变相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等权利凭证或者以期货交易、典当为名进行非法集资。通过认领股份、入股分红、委托投资、委托理财进行非法集资。通过会员卡、会员证、席位证、优惠卡、消费卡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2)对物业、地产等资产进行等份分割,通过出售其份额的处置权进行高息集资。最新的变化是:通过出售其份额并承诺售后返租、售后回购、定期返利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3)利用民间会社形式进行非法集资。最近的变化: 利用进行集资活动。
(4)以签订商品经销等经济合同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常见的是:以商品销售与返租、回购与转让、发展会员、商家加盟与“快速积分法”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5)以发行或变相发行彩票的形式集资;
(6)利用或秘密串联的形式非法集资;
(7)利用果园或庄园开发的形式进行非法集资。例如,借种植、养殖、项目开发、庄园开发、生态环保投资等名义非法集资。
(8)利用现代电子网络技术构造的“虚拟”产品,如“电子商铺”、“电子百货”投资委托经营、到期回购等方式进行非法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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贷款融资受到限制。中国银监会发布《商业银行并购贷款风险管理指引》,允许符合条件的商业银行开办并购贷款业务。但是,目前贷款发放主要针对大型国有企业,并购基金难以获得贷款融资。高收益债券尚未推出。目前我国债券市场上还没有推出高收益债券这类券种,并购基金也就无法采用发行高收益债券的方式融到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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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集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非法集资主要特征包括什么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1、未经有关监管部门依法批准,违规向社会(尤其是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如未经批准吸收社会资金;未经批准公开、非公开发行股票、债券等。非法集资的主要危害一是扰乱了市场经济秩序,非法集资活动以高回报为诱饵,以骗取资金为目的,破坏了金融秩序,影响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二是承诺在一定期限内给予出资人货币、实物、股权等形式的投资回报。有的犯罪分子以提供种苗等形式吸收资金,承诺以收购或包销产品等方式支付回报;有的则以商品销售的方式吸收资金,以承诺返租、回购、转让等方式给予回报。三是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目的。为掩饰其非法目的,犯罪分子往往与受害者签订合同,伪装成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最大限度地实现其骗取资金的最终目的。
2、严重损害群众利益,影响社会稳定非法集资有很强的欺骗性,容易蔓延,犯罪分子骗取群众资金后,往往大肆挥霍或迅速转移、隐匿,使受害者(多数是下岗工人、离退休人员)损失惨重,极易引发群体事件,甚至危害社会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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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四)犯罪客观方面表现为未依法定程序经有关部门批准的集资行为。主要是以非法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募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及其他方式向出资人还本付息或给予其他回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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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犯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这里要特别强调法律拟制人格主体——单位,否则,我们将无法对司法实践中大量存在的单位(既可以是一个单位单独实施,也可以是单位与自然人、单位与单位共同实施)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通过《刑法》来规范。
(二)犯罪主观方面是故意。当事人明知自己的非法集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的发生。在单位进行非法集资的情况下,这种故意体现为单位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以单位的名义为单位的利益故意追求特定危害社会的结果的发生。单位犯罪故意是单位成员的共同认识和意志,严格区别于单位成员个人的认识和意志。
(三)犯罪客体是国家金融管理秩序。非法集资在形式上表现为一种资本的运作过程,即以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其他债权凭证的方式将不特定对象的资金集中起来,使他们成为形式上的投资者(股东、债权人),往往是人数众多,涉案金额大,严重破坏国家金融管理秩序。因此,我们建议将非法集资罪列入《刑法》第三章第四节的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罪,以确立其在整个《刑法》体系中的应有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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