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犯介绍卖淫一次判多久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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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初次触碰法律红线的介绍卖淫活动,如未构成犯罪,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推介卖淫可处十到十五天拘留及五千元罚款,情节轻者可减刑;卖淫嫖娼者同罪,情节各异亦有相应处罚。在公共场所拉客、发布招嫖广告同样受罚。若构成犯罪,按《刑法》处理,引诱、容留、介绍卖淫最高可判五年徒刑并处罚金,涉及幼女或特定人群加重刑罚。对于多次违法或非法获利者,处罚更为严厉。
初犯介绍卖淫一次判多久

一、初犯介绍卖淫一次判多久

关于初次触及法律红线从事介绍卖淫活动仅有一次的处罚情况,主要区分以下两类情况进行处置:

首先,对于尚未构成犯罪的推介卖淫行为,则需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具体而言,《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七条指出,如果出现了引诱、容留或介绍他人进行卖淫的行为,将面临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并且还可同时处以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若情节较为轻微者,则会被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同样需参照第六十六条的相关规定,若进行卖淫嫖娼服务的个人则将会遭受十天至十五天的拘留处罚,且同时可能需缴纳五千元以下的罚款;

而若其情节较轻的话,则可能仅需受到五天以下的拘留以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再者,若在公开场合拉客招嫖,同样会被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此外,《治安管理处罚法》中还对发布招嫖广告的行为提出了惩罚措施,针对此类情况,也将处以五天以下的拘留或是五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于已构成犯罪的介绍卖淫行为来说,则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的相应条款进行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对于引诱、容留和介绍他人卖淫的行为,有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并且还要承担相应罚金

情节严重的话,则可能被判处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需要承担相应的罚金。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如果引诱不满14周岁的幼女进行卖淫活动,那么将可能被判处更为严厉的刑罚——即五年以上的有期徒刑,并需承担相应的罚金。

还有以下几种行为,如果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认定标准,就必须依据该条文依法予以惩处:

(1)引诱他人进行卖淫行为;

(2)容留、介绍两人以上进行卖淫活动;

(3)不但容忍、帮助他人进行卖淫活动,甚至还将未成年人、孕妇、智力障碍人士、患有严重性病的人群牵扯进来进行类似的行为;

(4)对于那些在过去的一年内因为从事过引诱、容留、介绍卖淫等活动而受过行政处罚的人群,一旦他们再度实施同类性质的违法行为

(5)通过非法手段获取人民币一万元以上的违法收益。

《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六条

卖淫、嫖娼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初犯介绍卖淫罪判刑多久

对于初次触犯介绍卖淫罪行的罪犯而言,其可能面临的刑罚期限通常为五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同时还需要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实际的刑期则需依据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予以判定,比如说是否涉及到未成年人、是否属于累犯等等因素。在进行量刑判决时,法院还将充分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悔过表现以及对社会造成的潜在危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

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初次触犯涉及性交易的法律规定,尽管尚未达到犯罪程度,但根据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相关条款,仍然可能面临十至十五日不等的行政拘留以及伍仟元人民币的罚款等行政制裁措施。情节轻微者,处罚力度可以适当减轻。在此情况下,组织和参与性交易的双方都将受到同等的法律责任追究,具体的处罚标准则会因情节轻重而有所差异。值得注意的是,在公共场合进行拉客行为或者发布招嫖广告也属于违法行为,同样会受到相应的处罚。然而,如果此类行为已经达到了犯罪的程度,那么就需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其中,引诱、容留、介绍他人从事性交易的行为,最高可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同时还需承担罚金的刑事责任。特别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涉及未成年人或者其他特定群体,那么处罚力度将会进一步加大。对于那些屡次违反法律法规或者通过非法手段获取经济利益的人员,其所面临的处罚也将更加严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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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诱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第三百五十八条组织他人卖淫或者强迫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组织他人卖淫,情节严重的;
(二)强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卖淫的;
(三)强迫多人卖淫或者多次强迫他人卖淫的;
(四)强奸后迫使卖淫的;
(五)造成被强迫卖淫的人重伤、死亡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有前款所列情形之一,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协助组织他人卖淫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扩展资料:
案例:足浴店女老板多次介绍、容留妇女卖淫被判刑
个体户李某(女,现年40岁),利用出租房开足浴店之机,多次介绍和容留妇女卖淫并从中牟利。近日,经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检察院提起公诉,西峰区人民法院一审以李某犯介绍、容留卖淫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据查,2012年10月,李某开始在西峰区兰州西路附近租用一面铺经营起足浴店生意,并以该店为窝点,从事介绍、容留妇女卖淫活动。每介绍、容留卖淫女卖淫一次,李某从中抽取20元至40元不等。
期间,李某多次介绍、容留多名妇女进行卖淫。2013年8月13日,有七名“顾客”先后来到该足浴店,经李某容留、介绍,与两名卖淫女进行了卖淫嫖娼活动,8月13日当晚,卖淫女同一郑姓男子进行交易时,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
西峰区法院一审认为,被告人李某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为他人卖淫提供场所,扰乱了正常的社会治安秩序,破坏了良好的社会风气,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介绍卖淫罪,且容留介绍多人多次卖淫,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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