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延长羁押期限法律规定是什么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下列案件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第一百五十八条下列案件在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的期限届满不能侦查终结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流窜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涉及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延长羁押期限怎么计算
通常来说,续期的计算时间从原本的羁押期限到期之日起生效。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之后,其所涉及的侦查羁押期限是无法超出两个月之限的。对于那些案情较为复杂、期限已至却依旧未能完成调查收尾工作的案件,经由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核准同意,可适当延续一个月的侦查时间。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六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在犯罪嫌疑人被正式逮捕之后,展开侦查期间的羁押期限最长不应超出两个月。但是若遇到案情错综复杂且期限届满仍旧无法结案的情况,可经过上级人民检察院的批准,将羁押期限延长至三个月。以下两种类型的案件,在得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检察院的批准或决定后,可以将羁押期限延长至四个月:(1)地处交通极为不便的偏远地区且案情重大复杂的案件;(2)涉及重大犯罪团伙的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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