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父母给我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买的房产,如果是登记在其中一方名下,则属于父母对一的赠予,属于个人财产;如果是登记了双方姓名,则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父母给女儿的钱是共同财产吗
关于该问题的答案,需要考虑父母在进行赠与行为时是否已经明确表示所赠之财物仅仅给予某一子女。倘若父母确实做出这种明确表达,那么此部分财物便可被视为该子女的个人财产;若未有此类明示,则通常将其理解为对整个家庭成员,即夫妻二人的赠与,亦即成为夫妻共有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夫或者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相对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者妻一方的个人财产清偿。
自婚姻关系确立之后,由某一方家长全额资助购买的物业,若此房产只以其中一家子女的名义进行了合法注册和备案,那么这就可以被视作是该家人对其子女的一种赠予行为,因此这首先构成了一个单独的个人财产。反之,若初次注册时将夫妻双方都列为了房屋所有者,那么这同样被视为夫妻共享的财产。至于双方家长共同出资购买的不动产,若已在一位子女的名下完成了产权登记,这种情况可以被认为是两位家长各自依照其出资比例对该房地产进行共有,除非双方对此另有明确约定且均已达成书面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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