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双方签订离婚协议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2、对子女抚养问题的明确;
3、可以协商一致写明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
4、明确对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协议事项。
5、协议的内容应当有利于保护妇女和子女的合法权益。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
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
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债权人有权利选择仅单独追究债务主体责任人的法律责任,亦可选择将债务主体责任人及其配偶作为共同被告进行诉讼。无论选择何种方式进行诉讼,法院将会依法予以立案并展开审理程序,确保审判结果公正公平,不受诉讼主体数量的影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离婚协议书需清晰阐述双方当事人关于解除婚姻关系的真实意愿表达,并包括以下五个方面的主要内容:首先,必须明确对于子女抚养事宜的安排和处理方式;其次,能够通过友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话,也应该明确记录在协议中有关给予夫妻一方因生活困难而需要经济援助的具体事项;此外,还应详细列明针对夫妻共同财产及负债的处理方式等一系列重要协议条款;最后,协议中的各项内容都要致力于保障妇女以及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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