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索要分手费是否具有法律依据
分手费没有法律依据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只有在双方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婚,且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从法律层面上讲,如果不是同居期间的共同财产、或者合法的赠与关系、债务债权关系等,在分手后索要分手费是不合法的,尤其是与有配偶者同居,破坏他人家庭,而后索要分手费的,更不可能得到法律的保护。
只有在双方缔结了合法婚姻关系的情况下离婚,且一方存在法定过错情形的,无过错方才可以要求对方赔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
(二)与他人同居;
(三)实施家庭暴力;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二、索要分手费算不算敲诈勒索
分手费通常并不被视为敲诈行为,这主要源于分手费本身不具备任何法定或者具有约束力的性质。在双方心甘情愿对分手费问题达成共识且支付分手费的一方出于真实意愿支付费用的情况下,这样的行为显然并不构成违法,更不会被解读为敲诈行径。
然而,若其中一方企图通过虚假陈述或其他非法手段获取分手费并以此作为要挟的手段,牢牢控制对方的财务和情感状况,这种情形便可被视为典型的敲诈犯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
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法律领域内,并无任何以“分手费”为名目修建的法律依据。假设两人并非在同居期内积累共同财产、也不能构成明确且合法的赠与关系、亦或债权是否存在等等法律关系的话,那么在恋爱结束之后要求对方支付所谓“分手费”的做法是非法的。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倘若某人背着自己的配偶与另一人同居生活,进而导致了他(她)辛勤建立起来的完整家庭遭受破坏,最终却以“分手费”的名义来要求赔偿的话,这种行为是无法收到任何法律的保护和支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