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
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补偿费每亩多少钱
关于我国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土地性质与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体而言,每个地区的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但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于耕地上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主要是依据旱田、水田以及菜田三种类型来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在旱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
5.3万人民币;在水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大约为9万人民币;而在菜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则可达到约15万人民币。
2).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上,按照旱田、水田以及菜田三种类型计算出的平均值分别为5.8万人民币、9.9万人民币以及15.6万人民币。
3).在林地上的农用土地被征收时,其补偿标准为每亩13.8万人民币左右。
4).当工矿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被征用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3.6万人民币。
5).对于那些因暂时闲置或未被利用的土地,按照其土地性质和面积大小等因素可以得到每亩近2.1万人民币的补偿。
6).此外,还有林木类型的补偿标准也较为详细,具体来说,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林木1至3年内被砍伐后,每亩的补偿金额为6000元人民币;从第四年开始到十三年间,此类林木每亩的补偿金额会根据树木生长年限的增加而升至12000至36000元人民币之间;而到了14年至20年间,每亩的补偿金额更是高达60000至80000元人民币不等;超过21年后,其每亩的补偿金将稳定在约32000元人民币水平。
7).再如柞树类林木,1至3年内被砍伐之后,其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2000元人民币;从第四年开始到二十年间,此类林木的每亩补偿金额会逐渐提升到18000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若是从第21年至50年来算,每亩的补偿金大概在44000至60000元人民币之间;
然而若是大于等于51年的此类林木被砍伐,那么每亩的补偿金额就可达到约24000元人民币的水平。
8).还有红松树,1至3年内被砍伐的话,其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2000元人民币;若在4至20年间砍伐,则每亩的补偿金额会在20000至31000元人民币之间波动;而自21年至40年间砍伐的话,每亩的补偿金额将可能升至56000至62000元人民币之间;至于41至70年的这类树木,那么每亩的补偿金将会稳定在约168000元人民币的水平;而如果树木的年龄已经到达了71年以上,那么其每亩的补偿金额将为126000元人民币。
9).最后,对于人工森林植被的恢复费用也有明确规定,其中用于木材生产的林地、经济林地、燃料林地以及苗圃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20000元人民币;而尚未成熟的幼林地每亩的补偿金额则为86600元人民币;用于防护林与特殊用途林的林地每亩补偿为63360元人民币;而如果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区或是特设定用途林区的话,那么每亩的补偿金额则可以达到约76670元人民币;对于撒布林地、灌木林地而言,它们每亩的补偿则为50000元人民币;而那些尚不适合种植、曾经开采过的地方以及火烧过的地方,每亩的补偿价格则大概为4334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该农村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则属于这些地面附着物及其对应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周密规划,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不当开支的行为。对于需要得到安置的居民和农民,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排和处理相关事宜,那么安置补助费便需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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