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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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

一、土地补偿费的实施规定

按照规定,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地上附着物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土地应当依法及时足额支付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农村村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并安排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土地补偿费每亩多少钱

关于我国因国家公共利益需要进行的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土地性质与相关法律法规所确定的。具体而言,每个地区的标准可能略有不同,但大致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对于耕地上的农作物,给予的补偿主要是依据旱田、水田以及菜田三种类型来确定相应的补偿金额。在旱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

5.3万人民币;在水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大约为9万人民币;而在菜田中,每亩的补偿金额则可达到约15万人民币。

2).在基本农田的补偿标准上,按照旱田、水田以及菜田三种类型计算出的平均值分别为5.8万人民币、9.9万人民币以及15.6万人民币。

3).在林地上的农用土地被征收时,其补偿标准为每亩13.8万人民币左右。

4).当工矿建设用地、城镇居民住宅用地、交通设施用地等集体建设用地被征用时,其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3.6万人民币。

5).对于那些因暂时闲置或未被利用的土地,按照其土地性质和面积大小等因素可以得到每亩近2.1万人民币的补偿。

6).此外,还有林木类型的补偿标准也较为详细,具体来说,杨树、柳树、榆树、槐树等林木1至3年内被砍伐后,每亩的补偿金额为6000元人民币;从第四年开始到十三年间,此类林木每亩的补偿金额会根据树木生长年限的增加而升至12000至36000元人民币之间;而到了14年至20年间,每亩的补偿金额更是高达60000至80000元人民币不等;超过21年后,其每亩的补偿金将稳定在约32000元人民币水平。

7).再如柞树类林木,1至3年内被砍伐之后,其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2000元人民币;从第四年开始到二十年间,此类林木的每亩补偿金额会逐渐提升到18000至30000元人民币之间;若是从第21年至50年来算,每亩的补偿金大概在44000至60000元人民币之间;

然而若是大于等于51年的此类林木被砍伐,那么每亩的补偿金额就可达到约24000元人民币的水平。

8).还有红松树,1至3年内被砍伐的话,其每亩的补偿金额约为12000元人民币;若在4至20年间砍伐,则每亩的补偿金额会在20000至31000元人民币之间波动;而自21年至40年间砍伐的话,每亩的补偿金额将可能升至56000至62000元人民币之间;至于41至70年的这类树木,那么每亩的补偿金将会稳定在约168000元人民币的水平;而如果树木的年龄已经到达了71年以上,那么其每亩的补偿金额将为126000元人民币。

9).最后,对于人工森林植被的恢复费用也有明确规定,其中用于木材生产的林地、经济林地、燃料林地以及苗圃每亩的补偿金额为120000元人民币;而尚未成熟的幼林地每亩的补偿金额则为86600元人民币;用于防护林与特殊用途林的林地每亩补偿为63360元人民币;而如果是国家重点防护林区或是特设定用途林区的话,那么每亩的补偿金额则可以达到约76670元人民币;对于撒布林地、灌木林地而言,它们每亩的补偿则为50000元人民币;而那些尚不适合种植、曾经开采过的地方以及火烧过的地方,每亩的补偿价格则大概为43340元人民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

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

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第四十九条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将征收土地的补偿费用的收支状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接受监督。

禁止侵占、挪用被征收土地单位的征地补偿费用和其他有关费用。

依照法规明文规定,土地补偿费用应归属该农村区域内集体经济组织所拥有;而地上附着物以及青苗的补偿费用则属于这些地面附着物及其对应青苗的所有人所有。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周密规划,不得有任何挪用或不当开支的行为。对于需要得到安置的居民和农民,如果是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安排和处理相关事宜,那么安置补助费便需支付给这个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它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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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村出生且户口未迁出的;rn  
(二)与本村村民结婚且户口迁入本村的;rn  
(三)本村村民依法办理子女收养手续且其所收养子女户口已迁入本村的;rn  
(四)刑满释放后户口迁回本村的;rn  
(五)其他将户口依法迁入本村的。rn  第九条在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不分年龄、性别、民族、劳动能力等,享有平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有权依法承包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或者自愿放弃承包土地。自愿放弃承包土地权利的,应当在土地承包方案公布后十五日内书面通知发包方。rn  以放弃土地承包权为条件将户口迁入本村的,不参加家庭承包。rn  第十条统一组织家庭承包时,原户口在本村的下列人员,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rn  
(一)解放军、武警部队的现役义务兵和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士官;rn  
(二)高等院校、中等专业学校在校学生;rn  
(三)正在服刑的人员。rn  第十一条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的承包期不得超过五十年。rn  第十二条发包方应当和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承包合同一式三份,发包方和承包方各执一份,另一份由发包方在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十日内报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备案。rn  没有签订书面承包合同的,应当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三个月内补签;家庭承包合同约定的承包期短于三十年的,其承包期视为三十年。rn  第十三条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统一报县级人民政府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具体办理程序和期限按照国家规定执行。rn  发包方应当及时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发给承包方。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扣押,不得代承包方保管。rn  第十四条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损毁、遗失的,承包方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或者补发。rn  颁发、换发、补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除按国家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rn  第十五条发包方、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林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负责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的登记、建档、和查询等工作。rn  承包方有权查询与承包合同有关的材料,发包方或者有关单位应当给予方便,不得拒绝。rn  第十六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变更承包合同和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rn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部分承包地的;rn  
(二)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rn  
(三)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rn  
(四)承包方的部分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rn  
(五)承包方的承包地通过互换方式流转的;rn  
(六)土地调整后,承包方的承包地面积变化的;rn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rn  第十七条承包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除承包合同,并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rn  
(一)承包方提出书面申请,自愿交回全部承包地的;rn  
(二)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依法征收的;rn  
(三)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被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依法占用的;rn  
(四)承包方的全部承包地通过转让方式流转的。rn  承包方全家迁入设区的市,转为非农业户口的,应当自当季农作物收获后三十日内将承包的耕地或者草地交回发包方,同时解除承包合同,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证;逾期不交的,由发包方收回。rn  承包耕地或草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承包林地的承包方家庭成员全部死亡并无继承人的,应当及时注销其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并由发包方收回其承包地。rn  第十八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家庭分户的,由家庭内部自行决定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分割。家庭内部就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割达成协议的,发包方应当尊重其协议;达不成协议的,按照承包合同纠纷处理。rn  因离婚产生的分户,双方当事人的土地承包经营权按照离婚协议、农村土地承包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或者人民法院的裁判处理。rn  当事人因分户要求分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发包方应当与其分别签订承包合同,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或林权证书。rn  第十九条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其他农村土地,其承包方案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同意,并书面公布,公布时间不得少于
国家建设征用土地条例是怎样实施的
[律师回复] 征用土地的一个很重要的特征就是要符合法定的程序,这是征用土地制度合理存在的前提,如果在缺乏法定程序的情况下进行土地征收是严令禁止的。征用土地主要有以下几个程序: 1、拟订征用土地方案:由拟征用土地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或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拟订。 2、审查报批:报有批准权限的上级政府批准。 3、方案公告:由市、县人民政府对经批准的征地方案在被征用土地所在地的乡(镇)、村予以公告。 4、征地补偿登记:被征用土地的所有权人和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权属证书到当地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征地补偿登记。 5、制定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批准的征用土地的方案及土地所有者和使用者的登记情况(经核实)制定,即把征地方案中确定的各种补偿的总费用分配到各所有者和使用者,以及具体落实人员的安置方案。 6、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并组织实施:征地补偿费用应当自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全部支付。 7、清理土地: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实施后,由市、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单位对被征用的土地进行清理。 现实中,强征的情况经常有发生,极其严重的损害了广大民众的合法利益,造成了极其严重的社会后果,俨然成为了社会瞩目的公共事件。很多当事人的争议点集中在征用土地的程序性是否合法。如果普通老百姓遇到了这样的问题是很难举证的,所以我们建议遇到了这样的问题,委托专业的为您提供法律服务,以维护您的合法权益。
我的朋友全部就是承包了一个工程但很多不明白也不了解的地方请问土木工程实施合同是什么,需要注意哪些方面。
[律师回复] 你好土木工程实施合同范本如下。
一、 《示范文本》的组成
《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条款三 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
《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共计 13条,主要包括:工程概况、合 同工期、质量标准、签约合同价和合同价格形式、项目经理、合同 文件构成、承诺以及合同生效条件等重要内容,集中约定了合同当 事人基本的合同权利义务。
(二)通用合同条款
通用合同条款是合同当事人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就工程建设的实施及相 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的原则性约定。
通用合同条款共计 20条, 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约定、 发包人、 承包人、监理人、工程质量、安全文明施工与环境保护、工期和进
度、材料与设备、试验与检验、变更、价格调整、合同价格、计量 与支付、验收和工程试车、竣工结算、缺陷责任与保修、违约、不 可抗力、保险、索赔和争议解决。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 法规对工程建设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建设工程施工管理的特殊需 要。
(三)专用合同条款
专用合同条款是对通用合同条款原则性约定的细化、完善、补 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合同当事人可以根据不同建设工程的 特点及具体情况,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的专用合同条款进 行修改补充。在使用专用合同条款时,应注意以下事项:
1、专用合同条款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款的编号一致;
2、合同当事人可以通过对专用合同条款的修改,满足具体建设 工程的特殊要求,避免直接修改通用合同条款;
3、在专用合同条款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 的通用合同条款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无细 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 。
二、 《示范文本》的性质和适用范围
《示范文本》为非强制性使用文本。 《示范文本》适用于房屋建 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等建设工 程的施工承发包活动,合同当事人可结合建设工程具体情况,根据 《示范文本》订立合同,并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相应 的法律责任及合同权利义务。
目 录
第一部分 合同协议书 ……………………… …......................…... 1
一、工程概况 ........................................................................….1
二、合同工期 .............................................................................1
三、质量标准 .............................................................................2
四、签约合同价与合同价格形式 .............................................2
五、项目经理 .............................................................................2
六、合同文件构成 .....................................................................2
七、承诺 .....................................................................................3
八、词语含义 .............................................................................3
九、签订时间 .............................................................................4
十、签订地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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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如下: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城镇土地,调节土地级差收入,提高土地使用效益,加强土地管理,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为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缴纳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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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清理核实土地承包档案。以二轮土地承包以来建立的农村土地承包档案为基础,对农村土地承包底册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核实,全面摸底查清辖区内农村土地承包合同、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等相关情况。
(二)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在对土地承包情况进行摸底调查的基础上,以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成果为基础,以依法按政策签订的土地承包合同、发放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和集体土地所有权确权登记成果为依据,按照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的规定,开展土地承包经营权权属调查勘测,查清承包地块面积、四至和空间位置。实测结果经村公示、街道审核后,作为确认、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以及确认、变更、注销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依据。
(三)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依据《省实施办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和农业部《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试点工作规程(试行)》,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已建立登记簿的,要依据上述规定进一步健全,充实完善承包地块的面积、四至、地类和空间位置;未建立登记簿的,要在现有土地承包合同、证书的基础上,结合本次确认的承包地块、面积和空间位置等登记信息,建立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
(四)加强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在建立健全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簿的基础上,积极开展土地承包合同变更、解除和土地承包经营权变更、注销等日常管理工作,并对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进行完善,变更或者补换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
(五)对其他承包方式开展确权登记颁证。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当事人申请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管理办法》(农业部令第33号)有关规定办理登记。报县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审核,符合登记有关规定的,报请县政府依法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予以确认。
(六)做好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资料归档。严格执行土地承包档案管理规定,实现同步部署、同步检查、同步总结、同步验收。坚持分级管理、集中保管,建立健全整理立卷、分类归档、安全保管、公开查阅等制度。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登记档案由农村土地承包管理部门负责集中保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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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充分利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清产核资成果,抓紧完成“县农廉网”农村集体“三资”管理平台数据录入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平台数据录入工作。认真借鉴先进地区农村产权交易平台建设的经验做法,不断提升平台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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