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手房买卖当中,卖方不履行房屋买卖合同的义务或者履行房屋买卖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二、二手房卖方交的个人所得税能退吗
关于免征个人所得税的相关问题,我们需要提醒您注意,只有在产权人为个人的背景下,才有可能出现某些特定情况获得免征权。具体而言:
1.对于非居住用房,无论其产权人为个人还是企业,均无需满足任何条件而必须缴纳个人所得税,不过您可以申请实行据实征收的方式;
2.对于居住用房来说,只要在《房地产证》签发日起或者《契税完税证》填发日期满五年,就能够享受个人所得税的免征待遇。
然而如果纳税人对此存在疑问,可提供相关资料进行复议审核;
3.在上一次购买一手商品房时,您可以提供[预售契约]所约定的交楼时间超过五年作为证据来支持免征个人所得税的请求;
4.对于房改房,您可以出示《出售公有住房缴款明细表》,以缴款日期为准,或者提供收款收据上注明的缴款时间以及购房协议书上的签署时间作为证明;
5.安居房则可以参考[安居协议]上的签订日期作为判断标准(过去很多安居协议并未明确记载具体时间,可向开发商获取入住证明作为补充);
6.解困房在此情形下完全可以享有免征政策;
7.若您通过继承或赠与的方式获得房产然后申请销售,只需提供上一次房产证以及继承人、赠与人的公证文书,并且该上一次房产证超过五年,将被视为符合免征条件。若是由直系亲属捐赠,可查看上一次房产证作为凭据;若是由非直系亲属捐赠,则需关注接收方的房产证时间,以上文书仅用于办理据实征收,不能采用核定征收的方法;
8.拆迁补偿(回迁)房则可凭借[拆迁补偿协议]上签署日期来界定是否满足免征条件;
9.涉及到财产分配或分割的房屋,应当以财产分配或分割之前的来源作为判断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在进行中的二手房交易中,若卖方未能履行房屋买卖契约所规定之职责或执行过程与契约约定存在偏差,则应依照契约的具体条款约定,承担继续履行责任、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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