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合同不成立的条件
下列情况下劳动合同会无效(即不成立):
(一)合同主体不合格。
如受雇一方提供了假的学历、学位、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聘用单位不具备招聘资格等。
(二)合同内容不合法。
即劳动合同有悖法律、法规及善良风俗,或是损害了国家及社会的公共利益。
如约定制造冰毒、假钞等。
内容不合法的劳动合同不受法律保护。
(三)意思表示不真实。
劳动合同是双方合意的产物,应该是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
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违背一方的真实意愿,因而是无效的。
(四)合同形式不合法。
这是指劳动合同没有采取书面形式、当事人也未实际履行主要义务,或者依法或应当事人要求应当鉴证的劳动合同没有鉴证等。
在一般情况下,只要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使合同形式上合法化后,就可以认定合同有效。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二、劳动合同不续签仍然正常工作应如何处理
合同期限届满后,若继续保持工作关系而未签订新的合同,则双方形成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原用人单位并未对此表示反对或异议,那么可以被视为双方已经达成共识,愿意按照原来的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然而,如果其中一方提出结束劳动关系的请求,那么这一请求将得到人民法院的支持和认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四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首先)存在着合同主体资质不合规的情况。例如,受雇方以伪造的毕业证书、学位证以及专业技能资格证书来证明其相关实力,然而实际聘用单位并不具备对这些职位进行招聘的资格。再者就是因为受聘人员真实身份缺失,导致合同主体不符合法定要求。(其次)合同条款内容违反了法律规定。这意味着劳动合同的制定与实施违背了现行法律、法规以及社会道德规范,甚至可能会对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造成损害。比如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制造冰毒、伪造货币等违法行为,这样的劳动合同是无法得到法律保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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