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不具备独立承担法律责任之能力。
原因在于,分公作为总公的分支机构,未取得法人资格,因此其应付的各项民事责任皆应由公司承担。
首先,我们来解释下何为分公。
事实上,分公就是那些在业务运营、财务掌控和人员调配等各方面均受到自身管辖,但却尚未获得法人资格的分支机构。
在法律和经济层面,分公都无法实现独立运作,仅能视作总公的附属机构。
分公没有独自的名称及章程订立权,亦无自主的财产支配权,因此,当分公产生的债务需负担法律责任时,将由总公的资产代为负责。
其次要明确的是,分公并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也无独立于总公的法人财产,不存在股东或发起人必须认缴出资的情况。
对于开设分公的事宜,通常都需要向有关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待审核通过后才能顺利领取营业执照。
在此期间,分公得以以自身名义进行各种民事活动,所管理的各类财产亦归属总公名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二、分公司能否单独作为原告
依据现行有效之相关法规,分公司并不具备独立成为原告并向对方索取履行义务和承担责任之资格。
据了解,由于自身缺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因此在法律层面上,分公司不得被单独视为被告方的主体。民事责任应由母公司予以承担。
《公司法》第十三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分支机构作为母公司的非法人单位,并不具备独自承担法律责任的能力。因其尚未获得法人地位,故其业务运作、财务状况以及员工管理均受到母公司的严密掌控。根据我国现行法律规定,分支机构在法律层面被视为母公司的亲密附属,只授予母公司独自拥有命名权利、制定规章制度的权利以及掌握财产所有权的权力。所带来的债务将由母公司的资产来承担,并且设立分支机构必须经过公司注册机关的严格审批并领取相应的营业执照后方能展开经营活动。因此,无论从形式还是本质上看,分支机构的所有活动及其财产都属于母公司的紧密掌控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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