诚然,失信被执行人在某种程度上处于特殊情况之下,他们仍享有离婚的法定权益。
然而需要指出的是,失信被执行人仅仅面临着信用方面的惩戒,他们依然享有作为公民所应有的最基本的权利。
若任何被执行人未能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档中规定的义务,且存在下述情形之一时,那么该地区人民法院有权利将其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根据相关法规对其进行适度的信用惩戒:
一种是,明明具备偿还能力却故意拖延,不愿履行已生效的法律档中规定的义务;
第二种是,通过伪造证据,使用暴力手段或者威胁他人的方式来抵制或反抗执行程序;
第三种是,通过制造虚假诉讼、参与虚假仲裁或者采用隐藏、转移财产等手段来逃避执行义务;
第四种是,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第五种是,违反限制消费令;
第六种是,找不到合理的解释而拒绝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
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
(一)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三)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五)违反限制消费令的;
(六)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若被执行人未能遵守法律文书所明确规定的责任与义务,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人民法院有权采取多种手段进行处理,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限制出境、将其不良行为记录在征信系统中、以及通过各类媒体公开披露其未履行义务的相关信息等等。因此,当遇到失信被执行人借钱后却迟迟不肯归还的情况时,债权人可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请求法院采取上述各种必要的措施,以促使被执行人尽快履行还款义务。倘若被执行人仍然拒绝履行,那么法院便有权依法对其实施更为严厉的强制执行措施,例如冻结其名下所有财产、对其财产进行拍卖等方式,以确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保护和维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对其采取或者通知有关单位协助采取限制出境,在征信系统记录、通过媒体公布不履行义务信息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措施。
尽管失信被执行人在法律层面享有着一些固有的权利和权益,然而鉴于其处于信用层面的瑕疵,不得不承受特定的限制。例如,如果被执行人明明具备足够的偿付能力,但却恶意地推诿、诈骗执行、躲避责任、违反关于报告财产情况以及限制高消费等相关制度,或者是没有正当的理由就拒绝履行和解协议的话,那么当地法院则可以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将其实施纳入失信名单的措施,以适当的方式实施信用惩罚,从而保证司法程序的公正权威性以及社会秩序的稳定和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