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殊情况下,爷爷奶奶抚养权的规定是怎样的
在极其特殊且罕见的情形下,祖父祖母具备抚养孩子的法定权利和责任。
通常而言,子女的监护人和抚养权应当由父母承担,原因在于父母乃首要监护人;
然而在此类非常规情况中,若发生父母双亡或其抚养能力严重缺失导致无法履行责职的情况,此时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便皆负有法律明文规定的抚养义务了。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凡具有经济能力的祖父母及外祖父母,应对已故父母或抚养无能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承担抚养之责。
同样地,尚具有经济负担能力的孙子女与外孙子女,有义务对已故子女或不能承担赡养义务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尽赡养孝道。
《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四条
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父母已经死亡或者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的义务。
有负担能力的孙子女、外孙子女,对于子女已经死亡或者子女无力赡养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二、特殊情况下取保候审的条件包含哪些
在特殊情形下,申请取保候审的条件往往囊括: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有可能会被判处相对较轻刑罚;怀孕期或者哺乳期间的女性;患有重病且不宜羁押的;以及针对案情证据不足或情节复杂,尚需进一步查证核实的案件。此类条件制定的目的,是为了保证司法程序公正,规避不必要的羁押措施所导致的潜在不当后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特定且紧急的情境之下,例如双亲同时离世或者完全失去抚养孩子的能力时,我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赋予了祖父母及外祖父母依法承担起抚育孙辈以及外孙辈的义务。无论年长者或是年轻人,凡是具有经济实力的祖父母及其孙子孙女/外孙子孙女之间都需要互相履行搀扶弱小和敬老孝亲的重任,此举充分展现出家庭成员间相互支持、互帮互助,以及亲情纽带得以延续的重要法律原则和道德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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