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请廉租房后暂时不住可以出租吗
不可以。
《廉租住房保障办法》明确规定: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不得将所承租的廉租住房转借、转租或者改变用途。
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违反前款规定或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按照合同约定退回廉租住房:
(一)无正当理由连续6个月以上未在所承租的廉租住房居住的;
(二)无正当理由累计6个月以上未交纳廉租住房租金的。《廉租住房保障办法》第二十五条
二、申请廉租房需要什么条件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明确指出,欲申领廉租房所需满足如下三项基本条件:
首先,在本地区应无自有房产或现有居住用房面积必须严重少于规定标准;
其次,个人的收入情况以及所拥有的资产必须全部符合政府设定的较低水准;
最后,如申请人属于外来劳工身份,则需在本地稳定工作并达到相关法律法规中所规定的限定工作年限方能具备资格。据《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所述,当候选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之后,该公共租赁住房的所有者或经其授权的运营机构必须与之签署书面租赁合同。在租赁合同正式签订之前,出租方向承租方耐心明确解释涉及到承租人责任部分的条例细节及退租过程中的有关事宜。
《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款
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地无住房或者住房面积低于规定标准;
(二)收入、财产低于规定标准;
(三)申请人为外来务工人员的,在本地稳定就业达到规定年限。
第十六条
配租对象选择公共租赁住房后,公共租赁住房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与配租对象应当签订书面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签订前,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的运营单位应当将租赁合同中涉及承租人责任的条
款内容和应当退回公共租赁住房的情形向承租人明确说明。
根据《廉租住房保障办法》之相关法律条款明文规定:城市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在获得相应政策支持的廉租住房租赁权之后,禁止将自己所租赁的该项房产进行任何形式的转借他人、非法转租以及改变其原有的居住使用性质等行为。倘若有此类不当行为出现,必须严格依照与政府部门签订的相关协议履行义务,即立即返还违法所得的廉租住房使用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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