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夫妇在婚后选择申请按揭购房时,尽管房产证上仅有一人之名,仍然视作是共同拥有的财产。
在婚姻关系维持过程中购置的房产,除非两口子有明确的书面协议或法律条款做出约定,否则均默认成为夫妻二人名下的共同财产。
毫无疑问,这期间产生的房贷也是夫妇双方的共同债务,需要他们共同偿还。
然而,日后若婚姻状况发生改变,不得不走向离婚之路,此时便需要针对房屋的产权进行合理分配。
若房贷尚未还清,那么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将负责剩余的还款事宜,而失去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则无需再负担此项债务。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置的房地产,若仅登记了配偶中的一方之名,仍可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倘若夫妻双方并无明晰的处分协议,仅在房产权证书中记录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那么该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对于此类共有不动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有一方希望独自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是双方均有意愿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通过竞争性的报价方式来决定最终归属;而如果双方均放弃对此房产的所有权意愿,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开的拍卖流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期间购置的房产,不论产权证书上仅有一位当事人的姓名,皆视为夫妇双方共有财产。对于该房产所产生的贷款,也应被认定为夫妇双方的共同负债。若在离婚之际,尚未偿付完毕的房贷仍有待处理,则应由该房产的所有权人继续承担还款责任,而原所有权人无需再负担此项债务。同时,该房产的产权也需要进行公正合理的分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