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有哪些需要注意的事项
所谓“取保候审”,乃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所实施的一项刑事强制措施,由侦查、起诉以及审判机关针对已经遭到刑事追诉但尚未被刑事羁押之人采取。
该措施旨在预防相关人士逃脱侦查、起诉及审判程序,通过要求其提交保证人或是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保证书,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召唤出庭。
这一阶段内,被保释者需承担一些必要的义务,这些义务分为绝对义务和相对义务两大类别。
前者属于硬性规定,必须严格履行;
后者则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以及公安机关视具体案件情势决定是否予以适用。
以下便是绝对义务的详细内容: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市区、县城;
2.如果您的住址、工作单位以及通讯方式有所改变,应于二十四小时内向执行机关进行报告;
3.如遇传唤,请您务必及时到达应讯地点;
4.不得以任何方式妨碍证人作证行为;
相较之下,相对义务的限制则较为宽松。
它们包括:
1.禁止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和特定人员接触或交流;
3.禁止参与特定活动;
4.请将护照等各类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给执行机关保管。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取保候审有谅解书行吗
在取保候审过程中,并无规定必须征得被害人或其家属的谅解书方可准许。
然而,为了确保适当性和公正性,申请人应当满足以下条件后才能考虑申请取保候审:
首先是犯罪嫌疑人的行为可能会被法院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
其次可能会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以上的刑罚,但采取其他方法可能会对公众造成更大的威胁;
再次是如果犯罪嫌疑人身患严重疾病、无法自行照顾生活、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等特殊情况,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不会对社会产生额外的风险;
最后是如果案件已经进入审判阶段,但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羁押期限已到,仍未完成审理工作,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取保候审是一种必不可少的强制性措施,其主要应用于尚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身上。通过提供担保人物或是交纳保证金,我方可以确保被采取这种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地配合司法机关进行侦查、审查起诉乃至最后的审判工作。同时,他们还必须自觉遵守以下这些无条件的义务,例如不得擅自离开指定的居住地点、必须在接到传唤时立即到案、不得对证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干扰、也不能对相关证据进行任何形式的篡改等等。相比较而言,他们需要承担的其他义务则较为宽松,可能会涉及到一些限制性的规定,比如禁止进入某些特定的场所、禁止与特定人群进行接触、禁止参加某些特定的活动以及上缴某些特定的证件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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