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诉离婚时,房产应如何分配
在探讨离婚时房屋如何分配这一问题之前,需要先明确一下该房屋是在婚前置办的还是在婚后购置的。
若为婚前购置,那么此时该房产便属一方所有,属于其婚前既定的私人财产,对方并无权对此作出任何瓜分。
然而,倘若该房屋婚前由其中一方购得,然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或在此之后添加了另一方的姓名,那么此刻这处物业就已转变为了双方的共有财产,可以依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划分。
再者,假如该房屋于婚后购置,尽管只登记了一人的名字,那它仍然被视为夫妻共有财产,理应依法平均分配。
最后,值得强调的是,无论是在婚姻何时发生,只要是购房过程中共同承担了贷款分期付款,不论婚后另一方是否有着稳定的收入来源或者实际参与偿还贷款,他们都应对婚后的共同还贷部分以及相应增值部分进行平均分配。
另外,如若涉及到的房屋仍未取得房地产证书,那么法院通常倾向不对该房产的所有权归属做出明确判决,而是会视具体情况决定对于房屋的占有和使用权利方面作出何种裁决。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
二、起诉离婚时未还的房贷如何处理
当夫妻双方在离婚之际涉及到尚未还清贷款的房地产时,通常会采取以下两种处理方式:第一种是根据夫妻双方的协商来决定如何处理,如果无法达成共识,那么个人拥有的财产不会被分割,而共同拥有的财产则需要按照各自所占有的比例进行划分。如果对于财产的分配比例无法明确,那么就需要根据该房屋的实际状况来作出判断。举例来说,如果在结婚之前,其中一方已经支付了该套房子的首付,并且以自己名义进行的登记,但是结婚之后是由双方一起偿还贷款的话,如果夫妻双方在这个问题上无法达成共识,那么这套房子将归属于登记人的那一方,同时,他也需要对另一方进行相应的经济补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关于夫妻离婚时的房屋所有权分配问题,主要取决于该房产是何时购买的:如果是在婚姻关系成立前购买的,那么该房产就属于购买人的个人财产;反之,若是在结婚后购买或者在房产上添加了配偶的姓名,那么这就被视为夫妻双方的共有财产,需要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合理的分割。另外,对于婚后共同偿还贷款以及房产增值的部分,即便没有在房产证上登记另一方的名字,也应该平等地分配给双方。如果房产并没有办理房产证,那么法院将会根据实际占有情况和使用权利来进行裁决。同时,共同承担贷款的一方所享有的权益也会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