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效
当发生如下情况时,可能会导致拆迁协议失去合法效力:
首先,由不具备进行拆迁活动所需的民事权力能力(或主体资格)的主体所签订的拆迁协议是无效的。
其次,在未获得非安置房屋所有权人或权利人认可的情况下,与之签订的拆迁协议也将被视为无效。
再次,如果被拆迁人属于无民事行为能力者,那么他们与拆迁人所签署的拆迁协议将归于无效;
若被拆迁人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则需得到其法定代理人或监护人的许可,否则该协议将因违规而无效。
另外,上述行为若由代理人实施,但其代理权限超出授权范围或在无委托授权的情况下签订,而且没有经过权利人的追认,该类拆迁协议便会被认为是无效的。
最后,如果拆迁协议的内容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通过欺诈、威胁等非法手段签订,损害了国家利益,那么该份协议同样将被判定失效。
此外,以下几种情况同样可能导致拆迁协议无法生效:
1.拆迁补偿方式、货币补偿金额、支付期限等关键事项是否符合法律规范;
2.安置用房面积、标准及地点等信息是否准确无误;
3.产权调换房屋所需支付的差价方式及具体期限安排是否合理合法;
4.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以及过渡期限设定是否符合实际需求;
5.搬迁补助费、临时安置补助费或停产停业损失费的支付方式及发放标准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总的来说,拆迁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
1.拆迁补偿具体采用哪种方式,例如货币补偿或是产权调换;
2.相应的货币补偿金额以及出款时间节点;
3.安置用房的相关细节,如总面积、规格以及所在地;
4.产权调换房屋的差额款项支付方式以及规定的期限;
5.涉及到的搬迁细节,如搬离期限、暂时安顿方法、过渡期长短;
6.关于违约金以及争议解决途径的详细载明。
《民法典》第五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二、哪些情况可以不取保候审
在特定情况下,对涉嫌犯罪或被指控犯罪的个人而言,通常不宜采用取保候审措施:
首先,如果涉案人员所犯之罪行性质严重且可能面临较为严厉的刑事惩罚者;
其次,若该类人员存在潜逃风险及可能严重威胁社会安全稳定者;
再者,若他们具备销毁、篡改关键证据以及干扰证人正常作证行为发生的可能性者;
此外,对于那些不愿提供担保人或无法按时足额缴纳保证金的人员;
最后,对于曾有过违反取保候审相关规定历史记录并再次提出此类申请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当出现主体资格不合格或者无权方签署、以及被拆迁人丧失民事行动能力且未获得适当代理人代表、涉及损害公众或国家利益、以及重要条款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等情况时,房屋拆迁协议有可能被判定为无效。在制定协议内容时,应当明确合法的补偿方式、具体金额、安置房详细信息、产权调换差额、搬迁具体事宜及违约责任等方面的条款。同时,所有条款都需严格遵循法律规定,未能满足这一条件,则该协议将会失去其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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