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有哪些
股份公司股东转让股份的限制有:
1、股份转让场所的限制。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记名股票与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不同。法律强制发起人股票以及法人所持有的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对于其他自然人持有的股票,则授权股份公司自行决定发行记名股票还是无记名股票。对于记名股票的转让,由股东以背书方式或者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转让后由公司将受让人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记载于股东名册。
《公司法》第一百三十八条
股东转让其股份,应当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或者按照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二、股份公司股东欠钱,法院能冻结公司的账户吗
依据普遍适用的法律原则,各股东仅仅因对外负债而引发经济纠纷的情形下,债权人并无权利请求并冻结公司帐户以保障其权益。
然而在若该股东未能依照法院判定的义务积极履行时,债权人此时便有权通过向裁判法庭提交相关申请,启动强制执行程序。在此过程中,法院将具有权限依法对被执行人物品进行调查,包括但不限于查阅调查其存款状况、债券持有的种类和数目、股票市场投资状况以及各类基金份额持有情况等等。更进一步地,法院拥有根据具体案件实际情况,采取相应措施如查封、冻结、扣留、变价处理等多种方式来确保债权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
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关于股份公司中股东转让股份之事宜,有所限制如下:首先,股份的转让场所具有特定性,股东行将股份转手他人时,应于依法设立之证券交易场所或依据国务院制定的其他途径进行。其次,对于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转让规则,二者存在差异。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律强制要求发起人股票及法人所持有之股票必须为记名股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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