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婚后买房只写一人名字该如何处理
认定某种房地产财产是否属于配偶间的共同拥有之物,并不仅仅取决于该不动产的所有权证书所标注的所有人是双方当事人名字还是仅有单方面的名字。
例如,在婚姻期间,如果任何一对夫妇使用其共同财产购置了一处房地产,那么无论此物业被记在两人冠名之下成为共有人,还是仅由其中某一方拥有名字,它都依然被认定为这对夫妇的共同财产。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婚后买房只写一个人的名字属于共同财产吗
婚后购置的房地产,若仅登记了配偶中的一方之名,仍可视为夫妻二人共有的财产。在夫妻关系持续期间购买的不动产,倘若夫妻双方并无明晰的处分协议,仅在房产权证书中记录其中一位配偶的姓名,那么该房地产应当被判定为夫妻双方的公共财产;对于此类共有不动产,在离婚诉讼期间,如有一方希望独自享有对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由评估机构进行资产价值评估,并依据评估结果对另一方予以相应的经济补偿;若是双方均有意愿获得该房屋的所有权,则需要通过竞争性的报价方式来决定最终归属;而如果双方均放弃对此房产的所有权意愿,则由人民法院进行公开的拍卖流程,并在此基础上进行财产分配。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买的房地产,即便在产权证上仅显示其中一方为所有者,在法律层面仍一般会被视为是夫妻二人间的共同财产。此项判断的依据并非仅仅在于房产的所有权证书的持有者,更关注于其购买行为以及相应的婚姻状况。这样的规定充分体现出对于夫妻双方在财产方面的共有性质的重视,而非仅仅以名义上的归属作为唯一的衡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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