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履行完毕后还需解除吗

最新修订 | 2024-0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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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海冬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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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合同履行完毕即达其自然终局,除非有特别规定,一般不再可解除。合同终止涉及法定条件或约定事项引发权益与责任关系的消除,随之合同法律效力的消失。
合同履行完毕后还需解除吗

一、合同履行完毕后还需解除吗

合同履行结束之后,正常情况下应当视为合约完全终止,原因在于已经完成履行的合同通常无法再次予以解除。

关于合同终止这一概念,它意指由于出现法定情形或者当事人事先约定的事情,使合同当事方之间的权益和责任关系得到消除,进而导致整个合同所具备的法律效力丧失。

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二、合同履行完毕还能解除吗

当合同顺利完成所有应尽事宜之后,关于该份合同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将会自然而然地画上句号,即合同自动解除,不再需要通过法律程序来解除该合同以达到权利义务终结的目的。按照现行的法律法规来看,以下情况属于合同终止的范畴:

第一种情形是债务已经得到完全的履行;

第二种情形是涉及到的债务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相互进行抵消;

第三种情况则是债务人依照法定程序将标的物品提交至保管机构进行合法保管;

至于第四种可能,那就是债权人主动提出免除债务的要求;

最后一种可能则是,合同项下的债权债务事宜在特殊情况下同归于一个人身上。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五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债权债务终止:

(一)债务已经履行;

(二)债务相互抵销;

(三)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四)债权人免除债务;

(五)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

(六)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合同解除的,该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终止。

合同条款得到全面且无瑕疵的履行后,便会自动达到其自然的终极状态,除非在特殊情况下另有规定,否则常规情形下将无法再行撤销。至于合同的终止部分,它主要是源于法定条件或者双方约定的事项所引发的权益和责任关系的消除,同时伴随而来的便是合同法律效力的彻底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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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后还需解除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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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能否解除?
合同履行完毕不需要解除,因为合同已经履行完毕了,那么对于双方当事人来说,就不需要再按照合同内容来履行自身的义务,所以此时合同就自动的终止了。所以根本就不参加合同解除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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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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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是解除吗
合同履行完毕。是合同的权利义务,因履行完毕而消灭而不存在了,履行了的话那么合同解除。如果合同还没有履行,或者在履行过程当中没有履行完毕之前,因为合同约定的情况出现,或者是法律规定的情况出现,双方或者一方而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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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 对于合同履行完毕后是否可以解除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履行完毕后能否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在一定条件下通过当事人的单方行为或者双方合意终止合同效力或者溯及地消灭合同关系的行为。合同解除的目的在于消灭合同对当事人的约束力,终止无法或者不适宜继续履行的合同,根据履行情况及合同性质的不同而产生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赔偿损失等法律效果。合同解除必须要有解除事由,《合同法》
第九十三条
第一款规定了合同的协议解除,
第二款规定了合同的约定解除,第九十四条规定了合同的法定解除,符合这些规定,当事人即可解除合同。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合同解除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
一,这从合同解除的定义也可以得出,合同解除的效果是使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而《合同法》九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同样也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之一。从这两款规定不难看出,合同解除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均是合同权利义务终止的情形,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是上一位阶的概念,包括了合同解除、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以及其他情形。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又称履行完毕,是指合同中的债务已经按照合同的约定得到了完全履行,满足了债权人的债权,合同目的得以实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不需要通过合同的解除再对其权利义务终止一次。这样看来,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似乎是一个伪命题,其实不然。因为这个问题是一个不专业不严谨的问题,所以要用开放性思维来回答。
《合同法》
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该条规定包含了当事人必须正确、全面履行合同约定的内容,一般还应当亲自履行。如果未按规定履行,则属不适当履行。合同的不适当履行,又称不完全给付,指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不适当履行又分为一般瑕疵履行和加害履行。当事人履行合同有一般瑕疵的,为一般瑕疵履行。一般瑕疵履行有数量不足、质量不符、履行方法不当、履行地点不当、履行迟延等多种表现形式。当事人履行合同除有一般瑕疵外,还造成对方当事人的其他财产、人身损害的,为加害履行。加害履行的特征是违约与侵权行为竞合。当事人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条件,也就是债务未按照约定履行,当然也就不发生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效果,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四条的规定解除合同。
如前所述,对于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的合同,其权利义务已经终止,合同不能解除。《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除外商品不适用。根据该条规定,经营者即使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了自己的义务,那么消费者也可以无理由在七日内退货。《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第五项也规定了有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无理由退货是否是履行完毕的合同不能解除的例外呢?通说认为,无理由退货赋予消费者的是撤销权,但又不以缔约时消费者存在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为前提,有别于《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撤销权,这也是被称为“无理由退货”或者“无因退货”规则的由来。正是因为无理由退货具有任意性,所以其行使期限只有七日,而不是《合同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所以,无理由退货是合同的撤销而非合同的解除。并且《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也明确规定了经营者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只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而退回商品的运费由消费者承担。
失信履行完毕黑名单怎么删除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合同未履行完毕可以解除合同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合同未履行完毕是否可以解除合同
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协商解除,也可以是法定的事由解除,如果是法定的解除那么必须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现对方违约我们是一般是会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协商不成则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二、解除合同的法定条件
合同法定解除的情形有哪些?
《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将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法条解释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可以导致合同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不能按时履行。如供货方甲公司(生产性企业)因天灾造成生产线全部毁损,合同不能履行;部分毁损可以视情况确定为不能完全履行;因天灾也可能导致不能如期履行。
(2)预期违约。履行期尚未届满,债务人明示或默示毁约,这种行为被称为预期违约。所谓明示预期违约,是指债务人以通知或声明的方式表示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所谓默示预期违约,是债务人以行为表明其到期将不履行合同,比如债务人将惟一的标的物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善意地取得了标的物的所有权,此时,预期违约人到期不可能履行合同,这就是默示毁约。
(3)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
迟延履行是指债务人在履行期届满后仍未履行债务。当事人迟延履行主要债务,如果继续履行仍能实现合同目的或者债权的履行利益仍然能够实现的情况下,债权人不能径直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而应催告债务人履行合同义务。经催告后,债务人在合理的时间内仍未履行,此时债权人获得单方解除权,可以通知债务人解除合同。催告是债权人向债务人发出的请求履行的通知,合理的期限,是指给予债务人必要的履行准备时间。合理期限的长短,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确定。
(4)当事人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迟延履行合同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合同的目的不能实现,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此时无须经催告程序,被违约人在违约人履行期限届满末履行合同时,即可通知对方解除合同。
(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前述四项列举了法定解除的情形,不能穷尽所有法定解除的情况,因而法律设立了未尽条款。“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不仅指《合同法》的有关规定,还包括其他法律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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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毕可否解除
合同的解除可以是协商解除,也可以是法定的事由解除,如果是法定的解除那么必须满足法定解除的条件。合同未履行完毕如果发现对方违约我们一般是会要求对方按照约定履行,如果协商不成则在满足一定条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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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六)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已经履行完毕的合同是否可以解除问题解答如下, 合同又称为契约、协议,是平等的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作为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是当事人协商一致的产物,是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相一致的协议。只有当事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合法,合同才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依法成立的合同从成立之日起生效,具有国家法律约束力。
《合同法》规定一方当事人享有约定解除权时,可以解除合同。但对于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在解除权成就后又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的,解除权是否消灭未作明确规定,《合同法》对于解除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存在漏洞。对此,可类推适用《合同法》关于撤销权消灭事由的规定,并参考民法中的权利失效理论对该法律漏洞予以补充。
面对发送解除合同通知后想继续履行的情况时,依据法理,一旦一方行使了单方面撤销的权利,则合同已经处于不稳定的状态,即使要求继续履行,另一方也有可能拒绝。根据具体情况具体分析,一般发了解除通知后是不可以的继续履行的,但是若通知未到达对方当事人的时候,是可以撤销并继续履行的。
第五十四条可撤销合同
下列合同,当事人一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
(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
(二)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当事人请求变更的,人民或者仲裁机构不得撤销。
第五十六条合同自始无效与部分有效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民法总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第一百三十三条
民事法律行为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
第一百三十四条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基于双方或者多方的意思表示一致成立,也可以基于单方的意思表示成立。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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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履行完毕属于解除吗?
合同履行完毕不属于解除,实际上合同的那种已经履行完毕的情况之下,合同的权利义务关系就已经终止了,履行完毕的合同也不需要解除了。合同履行完毕属于解除吗,这个问题可以参考本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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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失信履行完毕多久才能删除黑名单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没有规定具体时间,一般来讲,被执行人提出申请,人民应当及时从“黑名单”中将其删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七条失信被执行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应当将其有关信息从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库中删除:
(一)全部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
(二)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经申请执行人确认履行完毕的;
(三)人民依法裁定终结执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第九条在限制消费期间,被执行人提供确实有效的担保或者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可以解除限制消费令;被执行人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应当在本规定第六条通知或者公告的范围内及时以通知或者公告解除限制消费令。扩展资料:以下情形人民应当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
(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或者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
(三)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
(四)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
(五)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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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未履行完毕可解除吗
很多时候我们会发现,其实无论我们是在购物、出行、学习还是工作中,都是离不开法律知识的,我们应该要学会运用法律的武器来保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您的生活正面临着与合同未履行完毕可解除吗相关的问题而无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从本文内容中来寻找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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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事务
我叔叔在公司做工程师的时候对一个工程合同做了担保,现在主合同已经完成了,想了解下主合同履行完毕担保责任是不是就解除了。
[律师回复] 从合同包括保证合同、抵押合同和质押合同。从合同无效,不影响主合同的效力。从合同无效,在法律上应认定其不产生担保的效力,担保人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从合同无效,并不一了百了,根据过错,当事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这种民事责任,是担保责任以外的民事责任。承担这种民事责任的主体,可以包括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
1.主合同有效、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7条规定:“主合同有效而担保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与债务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二分之一。”
(1)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无过错的,担保人对主合同债权人的经济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种责任虽然不是保证责任,但与保证责任有接近的效果。债务人与担保人可同为一身,即债务人以自己的财产提供担保(抵押、质押)时,债务人自己同时又是担保人。在此情况下,显然不存在连带责任。连带责任适用于担保人为第三人的情形。
如果债务人自己为担保人,因自己的过错致使担保合同无效(如担保合同有权利瑕疵),应当重新提供担保,并应当赔偿债权人因此而受到的损失。债权人在担保合同无效时,有权行使履
行抗辩权,保留自己的给付,在债务人提供可靠的担保后,再恢复履行。如果债权人已经完成自己的给付,则不能要求返还,因为主合同并没有因从合同无效而无效。
(2)主合同有效,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债权人、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二分之一。此处所说的担保人,自是债务人之外的保证人和物上保证人。“不能清偿”,是指对债务人的存款、现金、有价证券、成品、半成品、原材料、交通运输工具等可以执行的动产和其他方便执行的财产执行完毕后,债务仍未得到清偿的状态。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时责任的承担
《担保法解释》第8条规定:“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部分的三分之一。”
(1)主合同无效而导致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无效的,担保人无过错的,担保人不承担民事责任。如主债权人以胁迫的手段与主债务人订立债权合同,主合同无效,从合同随之无效,无过错的担保人自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
(2)主合同无效而导致担保合同无效,担保人有过错的,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部分,不应超过债务人不能清偿的三分之一。
(3)追偿权。担保人因无效担保合同向债权人承担赔偿责任后,可以向债务人追偿,或者在承担赔偿责任的范围内,要求有过错的反担保人承担赔偿责任。担保人可以根据承担赔偿责任的事实对债务人或者反担保人另行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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