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在什么情况下可以中止合同履行
关于能够中止履行合同的情况包括如下几点:
首先,倘若对方的业务运作陷入极为严重的困境;
其次,假如对方在履约过程中失去诚信,甚至出现转移资产等不法行为;
再者,若对方失去履行债务的能力。
阐明中止履行的意蕴:
在合同运行过程中,如有一方未能完全履行其所负有的义务,为防止合同无法达成带来的系列损失,另一方可通过暂时停滞履行双方签署的权利和义务来维护自身权益,此即被称为“合同履行中的中止”。
这个概念意味着只是对履行合同进行暂停处理或是延缓执行,但双方依然负有履行相应责任的义务;
当后支付方能提供充足的担保时,应当继续履行其相应的职责。
换言之,行使中止履行权便是享有先履行责任的合同当事人对于不安抗辩权的行使。
涉及到的实际事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起开始生效的第五百二十七条规定,对于须优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如有充分证据证明对方有以下行为某一样或者数样的,即可行使中止履行的权利:
首先,如对方的经营情况严重恶化;
其次,如对方有转移资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者,若对方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
最后,还有可能导致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在此情况下,如果未能提供充分证据来中止履行的当事人,将承担因违反合同条款产生的违约责任。
在此过程中,可以借鉴的两个条件分别为:
第一,在签订合同时,应已存在书面形式,以证明后履行者在一定程度上已经失去了履行义务的可能性。
第二,适用中止履行须要满足下列前提条件:
首先,如合同另一方出现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其次,有证据显示对方出现了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企图逃避债务的行为;
再次,若对方严重损害了商业信誉;
最后,假设对方具有丧失或许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可能性。
总而言之,行使中止履行需要满足前述两个必要条件,以及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出现了上述任何一种或几种行为。
《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
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二、在什么情况下构成袭警罪
关于袭警罪的司法认定标准如下:
首先,该罪行的客体主要针对的是维护公共秩序的人民警察正常的执法管理活动;
其次,其具体侵害的对象则明确地指向了正在按照法律规定行使职权或承担履行职责义务的人民警察。在客观方面,该罪行的表现形式通常为采用暴力或威胁的方式来阻碍人民警察依法执行职务或履行职责,并由此导致了严重的后果。
值得注意的是,只要符合刑事责任年龄并且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可以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对于那些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行为,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严厉处罚;而如果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那么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
【妨害公务罪、袭警罪】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执行代表职务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在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红十字会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责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故意阻碍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依法执行国家安全工作任务,未使用暴力、威胁方法,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使用枪支、管制刀具,或者以驾驶机动车撞击等手段,严重危及其人身安全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在合同执行的过程中,如果一方发现另一方处于业务困扰、背信弃义(例如,非法转移资产)或者失去了继续履行义务的能力等状况下,该方有权暂时停止自己行使权利以便于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这种情况通常被称之为中止履约。实际上,这正是不安抗辩权原则的具体体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明确规定,在先行履行义务的一方能够提供充足确凿的证据表明另一方的经营环境已经严重恶化、存在非法转移资产等不当行为的情况下,其可以依法行使中止履约的权力。然而,为了确保中止履约的合法性和有效性,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记录后履行方所面临的履行困难,并且需要满足对方确实存在相关问题的前提条件。若未能提供足够的证据支持,那么未提出异议的一方将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因此,在行使中止履约的权力时,必须同时具备书面证据以及对方确实存在不良行为或债务履行风险的事实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