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哪些情况下济南驾驶证转移登记不予办理
如遇以下任何情况,我们将拒绝为您办理转移登记手续:
首先,符合本规定中的第八条款;
其次,您所提供的机动车和其档案记录的各项信息存在不相符的地方;
再次,若车辆并没有从海关处得到正式解除监管的批准;
此外,车辆在处于抵押状态下也无法进行转移登记操作;
最后,如果机动车或机动车档案已被法律机构,如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是行政执法部门依法进行了查封或扣押的处理。
另外,机动车还需处理完与尚未完成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以及交通事故有关的事项才能进行转移登记。
《机动车登记规定》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转移登记:
(一)机动车与该车档案记载内容不一致的;
(二)属于海关监管的机动车,海关未解除监管或者批准转让的;
(四)有本规定第九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规定情形的。
二、哪些情况下有取保候审
于以下所述之情景下,才得以提出取保候审之申请:
首先,或许可能面临被判处管制、拘役或是独立适用之附加刑罚者;
其次,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罚,但在采用取保候审措施时,将不会对社会产生任何危害性;
再者,若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抑或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女性,在采取取保候审措施时,亦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性;
最后,若羁押期限已届满,而相关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便需采取取保候审之措施。
《刑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以下情况下,我方有权拒绝进行机动车辆的变更登记操作:根据第八条法规的要求;机动车辆的关联信息与其档案资料内容不一致;未经海关方面依法终止监管措施;车辆正处于担保质押的法律状态之中;由于受到司法机关或者行政机构的权力控制而导致的封存、扣押状况;以及尚未得到妥善解决与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交通事故相关的各类事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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