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合同关系解除之后,由于没有继续存续的合同效力的约束,因此自然也就不可能存在违约责任。
合同解除后所产生的法律效果并非以违约责任为表现形式,而被归类于民事责任的范畴之内。
合同在解除之后,如果尚未发生的部分义务需要继续履行,那么这部分义务将被视为终止;
但是,对于已经履行完毕的部分而言,根据该履行情况和合同本身的特性,当事人可以选择请求恢复先前的状态或者采取其它相应的补救措施来弥补;
同时更有权利向对方追讨损失赔款。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六条
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
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主合同解除后,担保人对债务人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仍应当承担担保责任,但是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二、合同解除后能否确认合同无效的情形
劳动合同因多种因素而可能失效,例如:用人单位试图逃避自身应承担的法定责任、剥夺或限制劳动者享有的合法权益,再或是由于用人单位采用欺骗、逼迫等不正当手段,或利用他人处于困境,使对方在无法真正表达意愿甚至被迫进行不当变更劳动合同的行为;以及存在违反了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对劳动合同的强制性条款要求的现象。当出现这类情况时,劳动合同将被认定为无效。在此期间,劳动者已经尽其所能地履行劳动义务和职责,因此,作为雇主,有义务按照双方约定或国家法律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在合同解除之后,违约责任将不再适用于该情形之中,其法律后果也随之转化为民事责任领域的考量范围之内。对于尚未履行完毕的义务,应视作已经终止,而已经完成的义务则可以有两种选择,即请求恢复原状或者申请相关的补救措施。在此过程中,双方均享有权利主张损失赔偿,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必须明确指出的是,合同解除所引发的法律效果并非仅仅体现在违约责任之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