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动争议仲裁是否必须作为前置程序
依据国家法律法规之规定,劳动争议案件须优先采用仲裁作为解决途径。
对于未能达成合意的仲裁结论,双方皆有权在获悉仲裁裁决书之日起算的十五日内,向上一级的人民法院提交诉讼请求。
值得特别注意的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限为一年,在这一年限内提起仲裁的均应受到保护。
此种仲裁时效的起算日期为当事人明了或理应知晓自身权益受到损害的那一刻开始计算。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条
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劳动争议仲裁,用人单位不服裁决是否可以起诉?
的确如此,如果对劳动仲裁的结论持有异议,那么您可以在收到劳动仲裁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寻求起诉的途径。而这一诉讼程序,正是由对于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作出裁决有异议的一方当事人向相应的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方可启动。值得注意的是,该诉讼程序具有较高的法律性质以及严格的程序要求,它所产生的判决同样具有强大的强制执行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二十七条
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我国劳动争议案件处理过程中严格遵行“先仲后审”之原则,将仲裁作为首要解决途径。在此情况下,当事人需自得知自身权益遭受损害之时起,于一年之内提出仲裁申请;如超过该期限,则有可能导致其法律保护失效。若仲裁未能达成共识性结论,任何一方均可以在收到裁决书之次日起第15日起,向上诉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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