若在办理取保候审的案件过程中,被告人出庭时公开推翻先前在侦查或审查起诉环节所作出的陈述,进而变更原有供述,这样的情况无疑将对案情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应用产生深远影响。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条款,第二审人民法院在处理上诉或者抗诉案件时,必需对第一审判决所认定的事宜及其相应法理应用进行全面性的核实审查。假如在被告人供述及其他佐证材料的基础上,第一审判决判定的事实和法理解释均属无误,然而被告人却在法庭上公然推翻原有的供述,那么这一行为很有可能被视为新的事实或证据,从而引发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倘若被告人的翻供内容足以动摇案件的核心事实和法律应用,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便有可能做出撤销原判、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理的决定,或者在查清事实真相之后,对原判予以改判。反之,如果被告人的翻供内容无法对案件的核心事实和法律应用产生实质性影响,或者其翻供理由并不充足,那么第二审人民法院则可能会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总而言之,取保候审的被告人在法庭上公开推翻先前的供述,极有可能引发第二审人民法院对案件进行重新审查,而最终的判决结果将取决于被告人的翻供内容及其对案件事实的影响程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
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就第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和适用法律进行全面审查,不受上诉或者抗诉范围的限制。
共同犯罪的案件只有部分被告人上诉的,应当对全案进行审查,一并处理。
二、取保候审当日可否折抵刑期
在取保候审之当日,并不具备直接折抵刑期的可行性。所谓“取保候审”,乃一项重要的刑事诉讼程序措施。于我国现行法律体系之下,这一名词所代表的含义为由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公安机关依法对特定的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采取的要求其提供担保人或者缴纳保证金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的强制性措施。
然而,需明确的是,取保候审并非一种刑罚方式,亦未涉及任何形式的人身自由限制,因此无法直接折抵判决之后的刑期。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六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拘传、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在涉及到取保候审案件的审理过程当中,一旦被告在法庭审判环节对先前所作的供述进行了否认或者修正,那么这都有可能使得二审法院不得不对相关案件展开新的审查和评估。若是这种翻供所涉及到的内容对案件的核心事实产生了实质性的影响,或者是牵涉到了法律适用的关键方面,那么相应地,二审法院就很可能会决定撤销原有的判决结果,并对此作出全新的判断和裁决。然而,如果被告的翻供行为并未对案件的核心事实,或者法律适用产生任何变动的话,那么二审法院则有可能选择维持原判。换句话说,被告翻供是否会触发重审程序,完全取决于其提供的证据材料能否对案件实情产生实质性的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