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明文规定,犯罪嫌疑人取保候审的决定性因素在于特定状况。在特定状况下,若犯罪嫌疑人具备下列情节之一者,则有望获得取保候审:(一)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三)身患严重疾病、生活无法自理,或是正处于孕期或哺乳期的妇女,同样经采取取保候审措施后不会对社会产生重大危害的;(四)在羁押期限届满之际,案件尚未得到妥善处理,需采取取保候审措施以确保诉讼程序顺利进行的。因此,犯罪嫌疑人能否获得取保候审,必须依据其具体情况与案件实际情况,判断其是否满足上述条件之一。如若符合条件,便可提出取保候审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有什么权益
在被拘留期间,犯罪嫌疑人享有以下严格遵循法定程序所赋予的各项权利:
首先是有权自行选择并聘请律师为其提供法律上的援助及辩护,包括代为申诉或控诉;
其次,他们还有自我辩护的权力,即有资格自主申辩自身无罪的事实;
第三,他们有权享有拒绝对自己证明有罪的权利;
再者,他们还可以依法申请并取得取保候审的特殊保护措施;除此之外,在庭审过程中,犯罪嫌疑人都拥有使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交流的合法权益;
此外,当办案人员可能存在偏见时,他们也有权提出申请要求办案人员回避;
最后,对于与案件本身无关的问题,他们同样具有拒绝回答的权利。
同时,他们的人格尊严应当受到尊重,基本的休息和饮食需求应得到充分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
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提出意见。
依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一些特定情况下,犯罪嫌疑人可以被批准获得取保候审的待遇,这些情形主要包括:可能会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附加刑的被告人;他们有可能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然而在这样的情况下,由于并没有对社会构成严重威胁,因此可以考虑予以取保候审;如果被告人患有严重疾病、生活无法完全自理,或者正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间,并且没有对社会造成潜在的风险,这时也可以考虑给予取保候审;同样地,在狱中服刑期满后,因为案情尚未结束,为了确保诉讼程序能够继续进行,经过审查,也可以考虑为被告人提供取保候审的机会。只要符合上述任何一种条件,就可以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请,寻求取保候审的批准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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