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检察院判取保候审吗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款的明文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领导和管理案件审理过程中,若发现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符合以下任何一种情形,均可受到取保候审的特殊待遇:首先,他们有可能被判处管制、拘役,或者单一适用刑法中的附加刑;其次,这些人又可能面临有期徒刑以上程度的刑事责任,并且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不会对社会产生不良影响;再次,倘若他们身患重病、无法自主生活、正值孕期或者正在哺乳自己的婴幼儿,同时在实施取保候审后也不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最后,如果羁押期限已经届满,但案件仍未得到妥善处理,此时也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方式。因此,在满足上述所有条件的前提下,最高人民检察院有权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均采取取保候审的特殊措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二、检察院判取保候审得多久
在检察机关的司法程序中,决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时间通常设定于审查起诉环节中。
然而,对于呈请取保候审之期限并无固定标准,但必须确保调查与审查起诉工作能够有序开展。到了审判阶段,则由法庭裁量是否采用此种措施。做出如此决断往往需要依据多方面的因素,如案件的严重程度以及犯罪嫌疑人的个人情况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依据我国修订完善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仍有可能在下列情况下依法对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实施取保候审措施:若其可能被判处的刑罚较轻,或者虽较重但是以取保候审方式代替拘禁保障人权并不会造成实质性危害于社会公共安全;此外,若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患有无可治愈的严重疾病,以至于生活无法自理,或者是处于怀孕期或者哺乳期的女性,那么对其实施取保候审也不会对社会公共利益产生任何负面影响;最后,如果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已经被羁押了一段时间,但是案件尚未得到最终判决,此时检察院亦有权决定是否对其进行取保候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