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程序中常用的强制性手段之一,并非意味着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而仅仅旨在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不会在特定条件下选择逃避侦查、起诉以及审判过程,进而得以适时响应并配合司法机构的传召及调查工作。根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所明确规定,只有那些可能被判处一定刑期且不至于对社会产生严重危害的犯罪嫌疑人才有资格适用取保候审这一制度。因此,被采取取保候审措施的人员,其刑事责任的最终确定仍需等待法院的审理与判决。取保候审本身并不等同于已经承担了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二、被取保候审是谁取保的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及法院皆有权决定对嫌犯采取取保候审这项刑事强制措施。所谓“取保候审”,乃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所明定的一项重要刑事手段。它主要针对那些未经逮捕或已被逮捕但需变更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旨在防止他们逃避侦查、起诉与审判程序。为了确保这些人员能够遵守相关规定,司法机关会要求他们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证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他们能随时接受传唤,且不会受到任何形式的羁押或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在我国刑事诉讼过程中,取保候审作为一项强制性的法律手段,主要用于防止犯罪嫌疑人逃避司法程序的追究。然而,需要明确指出的是,取保候审并非等同于对刑事责任的判定,而仅仅是对于那些虽有可能面临一定时限内刑罚,但尚未达到严重危害社会安全程度的犯罪嫌疑人采取的法律措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67条的具体规定,取保候审的适用条件极为严谨,其根本宗旨在于确保犯罪嫌疑人能够积极配合后续的司法传唤与调查工作。因此,我们必须认识到,取保候审仅仅是一种程序性安排,并不能直接表明犯罪嫌疑人已经承担了相应的刑事责任。而最后的刑责认定,仍将取决于法庭审理的全面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