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之明确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须承担起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职责,且在发现被保证人存在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汇报。若保证人未能切实履行上述职责,将可能遭受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倘若情节严重,甚至可能触犯刑法,从而面临刑事追责。因此,取保候审的监护人责任主要落在保证人身上,保证人需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严密监控与及时报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
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取保候审监护人可以更换吗
在经过法定程序被指定为监护人之后,监护人无权自行进行变更操作。当监护人由于自身原因不适宜继续承担监护责任,或者其未能尽职尽责地履行监护义务时,人民法院有权依据相关人员或组织的申请,经过深入调查核实,依法撤销该监护人的监护资格。在通过诉讼途径撤销监护后,原先的监护人将失去其监护权利,并依法应当重新确定新的监护人。因此,撤销监护并非意味着被监护人从此无需监护,而仅仅是更换了新的监护人,实质上属于监护人的变更过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的明文规定,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必须承担起监督被保证人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的重要职责,并且在发现被保证人有任何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向执行机构进行详细汇报。如果保证人未能充分履行上述职责,那么他们将会受到罚款等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果情节特别严重的话,甚至可能会触犯刑法,进而面临刑事追究责任。因此,取保候审的监护人责任主要是由保证人来承担,保证人需要对被保证人的行为进行严密的监控并及时地进行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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