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样的伤害算作轻伤二级
1.在法律领域中,轻伤二级是指多种原因导致的原发性损伤或由这类损伤引发的并发症,这些损伤并没有对受害者的生命安全产生直接威胁;
同时还会留下部分组织器官结构和功能的轻度障碍,或者对面部容貌产生轻微的影响。
2.参照《人体损害鉴定标准》这部权威法典,依据法医学鉴定给出的结论来判断,其中一级伤害程度更重,二级伤害程度较轻,但这两者都达到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即只要达到这些级别就可以进行刑事诉讼。
3.如果经法医鉴定后得出轻伤或重伤的认定结果,那么实施此种行为的人便构成了犯罪,将面临法律的严厉制裁。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第三条
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
通常情况下,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将会被认定为交通肇事犯罪行为:
首先是导致一人死亡或三人以上重伤,并对此次事故承担全部或主要责任;
其次是造成至少三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但需对事故负有同等责任;
最后则是由于其驾驶行为直接导致公共财产或他人财产的巨大损失且负有全部或主要责任,然而并未具备赔偿能力,且该损失金额达到三十万元以上。
依据相关法律条文,若违反了交通运输管理法规,从而引发重大事故,致使他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将面临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的处罚;而对于那些在交通运输肇事后选择逃逸或具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行为,将被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如果是因为逃逸行为导致他人死亡的,那么将被处以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严厉惩罚。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交通肇事罪】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轻伤二级属于因多种原因引发的非致命性伤害类别,其特征包括存在轻度器官功能障碍以及面部外观受影响等情况。尽管此类伤害并未对受害者的生命安全构成直接威胁,然而却满足了故意伤害罪的立案标准。相较之下,一级伤害程度更为严重,而二级则相对轻微。无论是何种等级的伤害,都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诉讼责任。任何导致他人轻伤或者重伤的行为,都被视为是犯罪行为,行为人将会面临严格的法律制裁。在进行伤害程度鉴定时,我们主要参照《人体损害鉴定标准》这一权威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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