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发生劳动争议时,哪些事项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需要对以下情况承担主要证明责任:
首先,公司所做出的关于员工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关系、降低员工薪酬待遇以及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引发的争议问题;
其次,所有工资支付凭证或是记录(如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用的记载、劳动者所填写的用人单位关于招募员工的“登记表”、“报名表”等等这些相关招工聘用的原始纪录以及员工缺勤资料等都应由企业进行举证证明;
最后,如果劳动者无法提供且又属于公司掌控范围内的与案件裁决请求有关联的其他重要证据,也需要由公司进行举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三十九条
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
果。
二、发生劳动争议时应该如何解决
在遭遇劳动纠纷时,您首先可以寻求本公司专属的劳动争议委员会进行调解。若调解无果,则可依法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申请。
然而,当您对仲裁结果仍持有异议,您才有资格在仲裁裁决下达后的第十五个自然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请诉讼。需要注意的是,与其他种类的纠纷有所不同,劳动纠纷须率先通过仲裁程序加以解决,仲裁未能化解矛盾的情况下才能进入诉讼阶段。而对于其他类型的纠纷,您可以直接选择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法》第七十九条
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
第八十二条
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60日内作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八十三条
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
在劳动争议案件之中,我方作为用人单位,须要承担起主要的举证责任,尤其是在涉及到员工解雇、薪资调整以及工作年限确认等关键议题上。我们有义务向法庭提交工资凭证、社会保险记录、招聘广告材料以及员工出勤资料等相关证据,其中也包括了那些劳动者自身无法提供而由公司所掌握的重要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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