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恋爱期间共同购买的房子,分手后如何处理
处在恋爱关系中的房屋购置问题,若是情侣们共同出钱购置,尽管他们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按份拥有权分配约定,那么在这份关系破裂之时,此房屋应依照普遍适用的共同拥有原则进行分割处理;
至于具体的分割实施方式,情侣们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若协商未能取得预期效果,亦可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提起关于财产责任纠纷的诉讼请求。
然而,倘若情侣们曾就房屋所有权的归属问题作出明确的按份拥有权分配约定,那么在恋情告终之际,便应该依据先前约定严格按照各自所持有的股权比例对该处房产进行分割处理。
另一方面,如果这处房产是某一方独自出资购买,且产权登记于该出资者名下,那么当情侣们决定结束这段关系时,该房产无疑应当被认定为该出资方的私人财产,无需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分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三条
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
当事人因同居期间财产分割或者子女抚养纠纷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二、恋爱期间共同买房可以去掉一个人的名字吗
房产证登记两位产权人是完全具备变更成单一产权人的可能性的。当事人需携带相关证明文件前往属地房地产管理局进行申请办理手续。在这个过程中,通常会涉及去除一位产权人名下的房产所有权份额并将其过户至另一方名下,主要可分为赠与或者买卖两种过户方式。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在恋人共同购置房产而未明确表明各自所占份额的情况下,若最终选择分手,则需要遵循共享共有的原则进行妥善处理,具体方式包括双方协商或者寻求法律援助来解决房产分割问题;如果存在明确的按份分配约定,那么便应按照约定的比例进行分割;然而,如果是由某一方单独出资并将房产登记在自己名下的话,那么该房产就属于个人所有,不需要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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