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一方擅自出售共有房屋能否追回
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若其中一位配偶未经对方同意而擅自出售双方共同所有的房屋,在此情况下,如该房产已在两位配偶的联名所有权之下注册登记,那么,这位擅自做主出售房屋的配偶与第三方所签署的房屋销售合同,需得到另一位配偶的明确认可之后方可正式生效,否则将视为无效合同,因此可以有合法理由要求归还该房屋。
然而,倘若这种出售行为属于善意取得的范畴之内,那么另一位配偶将无法通过诉讼等方式收回该房屋。
《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二、夫妻一方擅自将财产赠予父母另一方如何维权
(1)、当情况紧急且需限制当事人不合理地转移其财产时,仍未采取此类行动的一方被告可能遭遇法律风险。在这种情况下,未来的原告可以考虑在正式向法院提出诉讼之前,先行向法院提出对该方财产进行保全的申请。一旦法院同意并裁定采取相应的财产保全措施,便应当立即予以执行。
然而,在此过程中,务必注意在采取保全措施之后的第十五个工作日内,必须正式向法院提起诉讼,否则法院将有权解除已实施的财产保全措施。
(2)、此外,在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时,申请人还需提供相应的担保财产作为支持。若未能提供有效的担保,则法院将会拒绝其财产保全申请,从而为对方转移财产提供了可乘之机。
(3)、最后,必须要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对方存在离婚财产转移的行为,否则,如果申请财产保全的理由不够充分或者申请的财产保全范围过于宽泛,那么申请人就有可能面临因错误申请而导致的赔偿责任,即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措施而受到的任何经济损失。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二条
夫妻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挥霍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夫妻共同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在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该方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任何一方并不具备单独出售共同拥有的房地产的权力,必须得到另一方的明示或者默许。这是因为,若未获得对方的明确授权,双方联合签署的销售协议将被视为无效。然而,如果该行为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那么未经授权出售的一方也有可能保住所售出的房产。但是,这种情况下,另一方要想通过法律手段收回房产将会变得非常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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