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明文规定,关于取保候审这一特殊的刑事强制措施实施,具备特定的法律规定的适用条件与程序。
此项条款的主要内容在于明确阐述传唤及拘传的实施条件、执行时长,同时严令禁止以任何形式对犯罪嫌疑人实施变相拘禁的行为。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该条款并未直接涉及取保候审是否可适用于传唤的问题。
取保候审,通常是指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为保证自身安全,向司法机关提供担保或缴纳保证金,从而获得司法机关批准暂时解除其羁押状态的一种强制性措施。
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需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如接到传唤应立即前往等。
若需对处于取保候审阶段的犯罪嫌疑人进行讯问,则应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包括传唤或拘传。
因此,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并未明确规定取保候审是否可适用于传唤,但从该条款的精神实质以及取保候审的特性来看,我们可以合理推测在必要情况下,对于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是可以适用传唤的,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确保不侵害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
总而言之,根据现行法律法规,取保候审在必要情况下是可以适用传唤的,但必须严格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时间限制。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
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
二、取保候审能申请网签吗现在
在执行取保候审程序期间,通常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是无法顺利申请到签证的。这是因为取保候审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措施,主要目的在于限制犯罪嫌疑人的行动自由,仅仅允许他们在固有的县或城市的公安机关所辖范围内活动。若在此期间犯罪嫌疑人尝试申请签证,便有可能借此机会逃脱司法监管,甚至远赴海外,从而给公安机关对案件展开进一步的调查带来诸多不便和困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依照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刑诉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具体规定,虽然其中并没有明确指出对于已经享有取保候审措施的当事人,到底能不能予以传唤,然而基于取保候审所具备的特定性质以及刑事司法的基本理念,我们有理由作出如下推论:在适用条件满足的情况下,对于处于取保候审状态中的涉案人员,确实是可以实施传唤行为的。但是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进行这样的传唤行动,必须严格遵守有关的法律法规,遵守相关的程序要求和时间限制,以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充分、有效地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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